产品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55:40 56 人看过

为确保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应建立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原辅材料进厂检验,没有检验能力的企业及小作坊应委托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原辅材料不得进厂,投料使用,合格原辅材料要如实进行登记。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应建立原辅材料投料使用记录,实行工艺卡等管理制度,明确关键质量控制点,不合格产品不得交付下道生产工艺。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应严格添加剂的使用,并向当地质监等相关部门申请备案方可使用,并必须配备专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必须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检验。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应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并认真做好记录,不得漏填、编造不真实的产品销售渠道。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对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第一质量责任,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应立即组织实施召回,并将召回情况报当地质监等相关部门备查,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当地质监等部门应组织相关力量分析、调查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及过程,并将调查结果报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0日 02: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产品质量责任相关文章
  • 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企业准入门槛严
    15日,笔者从国家产品质量追溯专业委员会广东分会获悉,目前该单位已对申请加入中国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企业设置了严格门槛,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据了解,申请进入中国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产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二、产品必须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三、产品生产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必须在其市辖范围内,企业的信誉良好;四、优先将已获得名牌产品称号、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登记)、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GMP认证、ISO系列认证、HACCP认证、GAP认证、QS认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证书的产品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平台。他山之石清远率先启动农产品追溯清远鸡吃什么饲料一扫便知今年8月份,清远市在全国地市中首先启动了清远市农产品追溯平台管理办
    2023-06-06
    227人看过
  • “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由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客户需要退货或重新置换新产品,而让生产商蒙受的旧产品的损失,其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是产品本身的价值。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法律赔偿责任,承保由于产品引起的第三者的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从两者的区别不难看出,产品责任险对生产商而言更加重要。产品质量所引起的损失相对可控,如一台价值80美元的热水器,由于质量不佳需要退货,企业也只是损失80美元,而产品责任所导致的风险则无法估计,一件1美元的产品,可能导致100万美元的赔偿。
    2023-06-07
    204人看过
  •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有哪些
    (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公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另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其他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此外,还有一类检验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它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产品是否合格或者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明产品是否合格以及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依据。(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的条件1.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与其承担的检验
    2023-05-01
    482人看过
  •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style="margin-bottom:6p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推进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以下简称追溯标识)是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依法持有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类(Logo图案)版权标识,用以标示经验收符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要求的可追溯农产品。第三条使用追溯标识须经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第四条追溯标识使用管理遵循自愿申请、规范受理、合同授权、严格监管、违约必究的原则。第二章追溯标识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任何单位使用追溯标识,必须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许可。第六条申请追溯标识使用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3-06-07
    244人看过
  • 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企业准入门槛严不合格产品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
    15日,笔者从国家产品质量追溯专业委员会广东分会获悉,目前该单位已对申请加入中国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企业设置了严格门槛,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据了解,申请进入中国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产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二、产品必须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三、产品生产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必须在其市辖范围内,企业的信誉良好;四、优先将已获得名牌产品称号、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登记)、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GMP认证、ISO系列认证、HACCP认证、GAP认证、QS认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证书的产品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平台。清远率先启动农产品追溯清远鸡吃什么饲料一扫便知今年8月份,清远市在全国地市中首先启动了清远市农产品追溯平台管理办法。8月
    2023-06-06
    195人看过
  • 产品质量责任如何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如何举证?
    一、产品质量责任如何认定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三个方面认定:1.默示担保条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2.明示担保条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3.产品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了用户和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犯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如何举证?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举证方法: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材料;(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
    2024-04-01
    251人看过
  •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含质保证体系
    一、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含质保证体系(一)总公司工程管理部质量主管岗位职责1、负责在建工程质量管理,在建工程质量抽查和巡查。2、负责对个项目体质量员的工作指导、检查和考评。3、负责督促各项目体制定质量计划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不合格品控制管理规定、纠正措施管理办法、预防措施管理办法。4、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5、负责督促项目体对创优工程质量标准的控制,指导和创优申报质量收集、整理。6、负责各个工程关键节点的自检。7、参加质监站的验收。8、负责对各劳务分包施工质量的评定。(二)各项目体施工现场各岗位职责1、项目经理的管理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在项目上认真贯彻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保证质量体系文件在本项目部的有效运行,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责任,确保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策划、制定项目质量目标,明确项目
    2022-01-27
    100人看过
  • 河南建立饮水安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日前,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现场会在郑州市中牟县举行。副省长刘新民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水利厅副厅长王铁牛通报全省饮水安全工作情况,郑州、周口、济源、中牟、滑县、长葛等6个先进市县在作了典型发言,会议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树山主持。刘新民副省长在强调农村饮水安全质量监管问题时指出,据国家规划,十一五期间,河南省要完成1220万人的工程建设任务,能否把这项民心工程真正做好,质量问题攸关重要。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质量安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不合格,老百姓利益受损害,质量事故责任将一抓到底。他要求全省各级水利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机电设备采购、管材选用、施工队伍选择、工程监理等建设环节的工作,做到优中选优。会议要求所有饮水安全工程都要实行竣工验收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返工,坚决杜绝不合格工程投入运营。各地根据实际,严格制定入户工程建设标准,使水表、水池、水龙头的安装标准化,全面提高用水方
    2023-06-07
    319人看过
  •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XX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工程质量责任书责任书编号:NSBD-XXPT-SG-1工程名称:XX省南水北调受水区新乡供水配套工程30号输水线路第一施工标建管单位:XX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局施工单位:XX市XX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加强新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确
    2023-06-08
    288人看过
  •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责任也是一种态度
    质量是什么?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它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发展的灵魂和竞争的核心。它是一种责任,强调质量亦更是一种对客户负责、对企业自身发展负责的态度。产品质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企业品牌信誉的建立及生死存亡,润滑油行业体现更为明显。近日,有报道指出西藏武警部队正式确认采购路路达润滑油悦能系列产品作为部队车辆维护润滑油。对于这一消息,路路达润滑油公司予以证实,并称路路达能够在众多知名品牌中脱颖而出成为西藏武警部队车辆标配的润滑油,主要在于其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态度。以质取胜好字优先在今日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忽视质量问题无异于自杀,一个优秀的企业,首先必须以优质的产品质量作为发展之本。据悉,在以质量创品牌打市场的发展理念下,路路达品牌先后被无锡市政府、江苏省政府批准认定为名牌产品,2014年6月,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其产品先后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2023-06-06
    282人看过
  • 简述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异同
    一、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的联系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同属质量认证的范畴,都具质量认证的特征:1.两种认证类型都有具体的认证对象。2.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都是以特定的标准作为认证的基础。3.两种认证类型都是第三方所从事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除具以上几点相似点外,两都间的联系还在于: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都要求企业建立质量体系,都要求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定,产品认证进行质量体系审核时应充分利用质量体系认证的审核结果,质量体系认证进行质量体系审核时也应充分利用产品认证的质量体系审核结果,这不仅体现了认证工作的科学性,也保证了认证工作的质量。从理论上讲,产品质量认证之所以要检查评定企业的质量体系,目的是评定工厂是否具有持续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的能力,评定的主要因素是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ISO出版的《质量认证的原则与实践》)。从实践的角度分析,仅仅依据产品技术标准对
    2023-04-24
    249人看过
  • 产品质量责任超过异议期后如何追究
    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
    2024-05-08
    211人看过
  • 产品质量责任向谁主张
    产品质量责任
    海淀区的张先生问他在商场里面买了一台热水器,回家使用过程中发现其购买的热水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他按照保修卡给厂家打电话却发现该生产厂家已经破产了。张先生又找到商场,但是商场称负责维修的是厂家,如果要在商场维修就要交纳维修费用。张先生想知道商场卖了东西就是不是就可以不管了,其他的事情只能找厂家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以张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商场对其出售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承担赔
    2023-06-13
    248人看过
  • 产品质量责任医疗器械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医疗器械在医疗纠纷中,导致医患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诸如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的管理问题等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因医疗器械或药物等的质量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医疗机构向患者出售药物或者医疗器械时,应视为医疗机构产品质量责任医疗器械在医疗纠纷中,导致医患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诸如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的管理问题等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因医疗器械或药物等的质量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医疗机构向患者出售药物或者医疗器械时,应视为医疗机构扮演了产品销售者的角色。根据《产品质量法》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像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当然,应当说明的是,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医疗纠纷中,应当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有关责任的承担问题。一、如药品或医疗器械等确系存在《产品质量法》第46条
    2023-06-08
    234人看过
换一批
#产品质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 更多>

    #产品质量责任
    相关咨询
    • 产品质量保质期管理制度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04
      1.严格遵守合同中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合同条款认真履行;2.我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保质期内有问题产品,无偿包退换;合格产品,在正常工况条件下产品使用寿命包壹年。产品终身修(过保质期后,仅收取配件成本)。3.所用产品均实行标牌、合格证随行制;4.建立专业的销售服务人员,随时为用户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专业的售后保障;5.产品或配件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本着先处理问题再分
    • 质量质量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云南在线咨询 2021-03-17
      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 赔偿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
    •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的责任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4
      成立由第一责任人任组长、自然变化影响时、反复修订后加以确定。3)使每个受教育的人,内容合理、操作阶段目的,能增强人的安全生产意识,针对由于这种变化而出现生产环境、不同内容的安全教育、认真地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检查后、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等目标的责任,表现出安全的行为.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的重要途径、查现场、抓责任落实、定解决与改正的具体措施、作业条件的变化进行的教育、方式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3
      《》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一规定就是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状况的公告制度。为便于社会了解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抽查的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保障公众的对重点产品质量的知情权,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全国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在全国性
    •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如何履行产品质量责任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06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