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47:29 228 人看过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卫生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发布文号:总工发[200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各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一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一200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要求和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职责分工,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决定联合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

一、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的重要意义。艾滋病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艾滋病的流行给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可生命安全以及局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整体上看,我国艾滋病疫情仍呈快速上升趋势,其传播和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防治工作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企业和社区是职工工作、生活、娱乐的重要场所,也是开展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重点领域。加强对广大职工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是全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积极履行参与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的职责的具体体现,是增强职工健康意识,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维护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合法权益的举措。要通过开展这项活动,进一步加强各级工会组织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中的合作与配合,切实推进《中国工会预防控制艾滋病战略规划》的实施,努力遏制艾滋病在我国快速传播和流行的势头。

二、“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的主要内容。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要以面向职工宣传教育为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各种宣传资料、开展咨询和讲座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充分发挥工人文化宫、影剧院等宣传场所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工作场所和娱乐场所向广大职工进行经常性宣传,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争取让广大职工对艾滋病防治知识人人皆知,提高职工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在每年12月1日的“世界艾滋病日”前后,形成“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的宣传高潮。

2.积极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知识的培训工作。各级工会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配合,在开展对工会干部和企业职工的有关培训中,增加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知识的内容。

3.加强对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维权工作。要关怀职工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积极帮助已感染艾滋病的职工获得治疗。要把对患艾滋病的职工和家属的慰问作为工会送温暖活动的一项内容,各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将困难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列为帮扶对象,制定帮扶措施。要加强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使其免受歧视,减少艾滋病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三、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各级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将“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规划之中,根据活动的主题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2.努力把“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落到实处。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推动“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的有效实施。各级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积极参与有关预防控制艾滋病政策的制定,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反映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为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办实事,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努力把“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落到实处。

3.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行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请各地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通报中华全国总工会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卫生部疾病控制司、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雇主工作部。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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