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小金库和贪污罪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20:32:38 64 人看过

主要看公民对这笔钱的用途,靠这个来区分是挪用还是贪污。

私设“小金库”,就是在财务部门的财会出纳之外,不受财务监控,私自收取保存和开支的经费。“小金库”都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渠道聚敛形成的,常见的来源∶

一是预算外收入不入账;

二是擅自处理公物器材后的款项不上交;

三是截留挪用应下拨经费;

四是单位以经费紧张等名义向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索要的“赞助费”;

五是单位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行政收费或其他收入;六是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等等。

对于私分“小金库”资金如何定性处理,学界主要有违反财经纪律但不构成犯罪构成贪污罪与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几种意见。笔者认为,对于单位私分“小金库”的行为,除不符合10万元“数额较大”的情形外,应一律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罪处罚。主要理由是:

(1)“小金库”内的资金均属违规资金。国务院及各部委曾三令五申发布有关制止“小金库”行为,例如1989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中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进行清理和检查。

(2)私分“小金库”资金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1995年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中指出: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情节严重、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允许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放奖金、福利、津贴等,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各项基金后,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不属于国有资产。发放的奖金、福利应当是国有单位有权支配的奖金。上缴税金以后的利润留成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照规定交纳税金、管理费用后,不属于应当上缴国家的国有资产,单位有权作出分配,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有公司、企业在依法上交利税以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非经营性资金转经营性资金获取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后,对所余留的利润有自主决策权,将其所获利润部分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等,是正当合法的行为。但是,这种发放奖金、福利的范围和标准是有限度的,如国家对企业利润如何使用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放奖金的条件、发放奖金的额度等也有专门的规定,如果利用这一部分利润发放福利超过标准和限度的,则应认定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果国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对管理、使用的无自由支配权的国有资产进行分配,如将国家拨付给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管理经费予以截留分配,或将明文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税费和单位应留存的生产发展基金、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及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进行分配,或将固定资产变价转让的收入等不属于可发放福利范围的财物,通过巧立名目、藏匿、侵吞、违规记账等手段留存,以奖金、福利等形式分配给单位个人,则严重背离了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使用权限,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达到10万元数额较大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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