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定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如下判定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教学法规为依据。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必须是侵权行为造成的。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如果是请求请求停止侵害行为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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