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的原因及发展趋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32:53 302 人看过

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事纠纷大量发生,客观上需要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仲裁以其高度自治性、非政府性和准司法性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欢迎。它已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然而,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离不开国家的司法干预和控制,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体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作为一种司法监督行为,已被大多数国家规定和采纳,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撤销裁决理由的不一致和混乱等。所谓撤销裁决理由,是指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以及法院受理和处理撤销裁决的条件和依据。撤销裁决的理由和成立理由直接关系到裁决的效力,进而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因此,研究撤销裁决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本文结合发达国家商事仲裁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实践,对裁决本身、仲裁管辖权、仲裁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论述了撤销裁决的五种理由,包括缺陷、缺陷、缺陷和缺陷,争议事项的不可仲裁性和违反公共秩序。1、裁决形式缺陷是指裁决不符合仲裁地法律的某些要求。例如,裁决书中没有写明当事人和仲裁员的姓名或者仲裁机构的名称,或者没有写明作出裁决的理由,或者裁决书没有写明。一些国家的立法对仲裁裁决的形式确实有明确的要求,并规定可以以仲裁裁决形式的缺陷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例如,比利时《司法法典》将无书面形式的仲裁裁决、无仲裁裁决理由、仲裁裁决中的冲突条款视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日本《民事诉讼法》将无仲裁裁决理由视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法国《民事诉讼法》也将无仲裁裁决理由、仲裁日期和地点以及仲裁员未在裁决书上签字的事实视为可撤销的理由。因此,在一些国家,仲裁裁决的形式缺陷可以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然而,虽然大多数国家对仲裁裁决的形式都有要求,但并没有规定仲裁裁决形式的缺陷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因为裁决书形式上的缺陷一般可以由仲裁庭修复,不会严重影响裁决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示范法》并未将其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之一,而是规定了“更正裁决”程序中的补救办法。(2)对裁决有实质性错误的一方,特别是败诉方,如果认为裁决存在严重的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自然会考虑向作出裁决的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了这一点。例如,澳大利亚法律认为,“如果裁决不符合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或者裁决本身基于错误的事实和证据,或者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对案件的实质作出更有利的裁决,则允许法院撤销裁决然而,法律通常对这些理由有严格的限制。英国仲裁法的变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1996年的《仲裁法》中,英国仍然保留对1979年《仲裁法》裁决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上诉的权利,但对其作了进一步的限制。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因所裁定的法律问题向法院提起上诉,必须征得其他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法院的许可。此外,当事人有权提前达成排他性协议,排除对英国法律的上诉。然而,从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来看,法院在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时只审查程序而不审查实体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原则。也就是说,裁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错误不能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当事人不得就法律或事实问题对裁决提出异议。”如果法院有权对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就相当于将仲裁活动纳入诉讼程序,这将导致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实质性干预,最终导致仲裁活动失去独立性”,难以保证裁决的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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