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适用范围与目前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同。据统计,本市生育保险应参保人数为215.73万人,其中:企业171.76万人,机关事业43.97万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174.89万人,城镇单位不在岗职工为40.84万人。
女职工享有三项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有三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1、生育津贴。《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按日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是将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折合为日缴费基数,并根据本人应享受的假期计发生育津贴。这样既可以鼓励用人单位如实缴费,又有利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待遇水平。关于享受生育津贴期限,《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计算外,还本着有利于促进本市计划生育工作,将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假期纳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二是将女职工分娩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假期也纳入了生育津贴计发天数。生育津贴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女职工因生育生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品费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定额付费的方法结算。本着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规定(草案)》将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费用也纳入了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考虑到并发症的发生情况比较复杂,标准不好掌握。所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采取按诊疗项目付费,实报实销。
就医费用个人或单位先垫付
本市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女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生育保险的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参保职工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参保职工或用人单位垫付。这些费用以及应当支付本人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计发。
违反规定不予报销
违反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由四部分构成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三个方面对生育保险基金做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要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是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和其他资金四部分构成。
三是明确了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职责。《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八条明确,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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