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43号
二、收取范围及对象: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三、收取标准:国家医药管理局自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四、执收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
五、参阅文件:
省财政厅省建厅
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2002年3月20日豫财综[2002]17号
各市(县)财政局、建委(局)、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69号)和《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1号)规定,现就征收污水处理费及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使用城市自来水、或在城市规划区内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自来水费或地下水资源费的同时,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用水量计收;在城市规划区内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按取水量计收。具体征收标准:郑州市每立方米征收0.4元污水处理费,其他城市及全省县级市每立方米按不高于0.3元的标准收费污水处理费。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单位停止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和排污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正常标准的80%计征;企业的污水未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行处理达到环保要求直接排入水体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对超标排放污水的单位,仍应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三、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向供水企业按月征收,并按照实际征收并缴入财政专户的金额,向供水企业支付0.2%手续费和代交的增值税额;在城市规划区内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部门直接负责向单位和个人征收。
四、各级城市建设部门在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和当地有关票款分离实施办法执行。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作的资金来源之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管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的维护。其中:按各市上缴当地财政专户收入的1%上缴省财政专户,由省建设部门专项用于全省污水治理的规划、集中培训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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