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4:20:37 351 人看过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日期:2003-1-24

执行日期:2003-1-24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今后,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我国作为WTO成员,要高度重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积极参与协定的新一轮谈判,并自觉履行我国加入WTO的相关承诺。外经贸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一致认为,应加强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导企业运用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保护自身利益。

一、为了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有利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防范和降低风险,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是指对货物、服务和技术进出口贸易中所涉及的专利(包括专利申请)相关事务进行管理。

专利相关事务包括有关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许可和转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专利管理制度。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机关建立有关专利管理工作的大事、要事、突发事件的汇报制度,加强对外贸易中专利管理工作的指导。

为处理和应对前款所述大事、要事及突发事件,外经贸部和知识产权局建立不同层次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专利权的,应要求出口方或委托方提供其作为该专利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

进口或委托加工合同中可明确规定:货物进口合同的进口方或委托加工合同的受委托方如因履行合同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或出现其它专利纠纷的,应由出口方或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的,应当要求转让方或许可方出示该专利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存在专利申请权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应到经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机关认定的专利服务机构就所涉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涉及新技术和新发明的,应就所涉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文献,避免发生出口产品在该国家和地区侵犯专利权。确有需要并条件具备的,可先行或同时向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提交专利申请。

八、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技术设备的,应就所涉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文献,避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确有需要并条件具备的,可先行或同时向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提交专利申请。

九、对外贸易经营者引进或出口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应签订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涉及专利许可的,应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

十、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专利许可合同可规定以下条款:

1.专利许可的内容,包括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全部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

2.受让人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让与人的专利;

3.使用专利技术而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的国家和地区;

4.合同期满而专利有效期未满情况下对该专利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5.对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的归属;

6.合同履行期间,让与人就其完成的新的发明创造对受让人的当然许可或者其他约定;

7、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的使用、相关资料的交换以及为保证该专利实施所必须的相关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8.相关专有技术的使用与保密事项等。

9、使用专利技术不能达到约定的技术标准或品质要求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十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开展相关专利权海关备案。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海关或管理专利的部门实施保护措施。

十二、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与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机关将依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专利管理的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本意见由外经贸部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参照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8: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专利相关文章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铁路运输计划编制工作移交回经贸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为了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外贸运输的协调管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企分开的原则,落实中央编委、部党组批准的外贸储运协调司关于编制外贸运输计划的职能,我部决定,将外运总公司代部行使的铁路运输计划编制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外贸储运协调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外运总公司,及其它涉及有关外贸铁路运输计划的单位,请从一九九三年二月份开始,将三月份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计划,国际铁路联运计划,集中港区铁路运输计划,包括变更计划和补充计划。按现有报送程序,报送时间,报送要求,报经贸部储运协调司。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等基层单位、编制铁路运输计划的部门暂时不变。三、请外运总公司积极协助,做好交接工作,并负责通知
    2023-06-08
    352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技术进口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打击逃骗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以下简称《条例》)、《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令[2001]第18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第17号)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现将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见附件3)
    2023-04-23
    330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部直属企业经理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发文单位:外经贸部文号:[1996]外经贸审发第192号发布日期:1996-5-3执行日期:1996-5-3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各驻外贸易中心:为规范我部直属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两个转变”的逐步实现,进一步加强对部直属企业的审计监督,健全部直属企业经理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部党组关于“对部直属企业一年一小审、届中一中审、离任一大审”(以下简称“三步审计”)的决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三步审计”的目的和意义实行“三步审计”,是把经理任职经济责任由离任时进行一次性审计评价转向经常性审计监督,也就是从总结性的事后审计转向预防性、控制性和总结性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是对外经贸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是促进外经贸企业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执行这一决定,不仅能及时发现
    2023-06-07
    162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发布文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合作基金管理,加速基金的周转,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合作基金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对未经经贸部同意擅自转项或挪作他用的应立即追回。二、为加速合作基金周转,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今后合作基金重点是,支持执行对外政策及服从协调的公司承担的经济效益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独资或合资的海外企业投资一般不予借款。合作基金借款主要用于解决项目用款高峰期的短期资金周转。三、为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事业的发展,借用合作基金的年费率仍按原规定不变,即人民币借款年费率为百分之四,美元借款年费率为百分之五。借款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贸部审查批准后,可以延期,但人民币借款的年费率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规定的对外承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取,美元借款的年费率按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取。如需再延期,经审查批准后,
    2023-06-05
    445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为加强对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的管理,降低银行风险,特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执行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三、《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合发第38号)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特此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八日
    2023-06-05
    367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发布文号:<89>外经贸进出资字第1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贸促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各进出口商会,各驻外使馆、商务机构: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日益增加,且有继续发展的势头。展览重复、商品质量不高,展出时间、地点过于集中,人数过多等问题屡有发生,且经济效益也不好。为了加强对出国展览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制止在出国展览中出现的混乱现象,我部根据中办发<1988>14号文件的要求,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修订了《关于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赴北美、西欧、澳大利亚、日本、泰国、新加坡、港澳地区、苏联、古巴和东欧等热点国家(地区)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在上述国家(地区)举办的国际博览会由经贸部审批,经批准后方能办理有关出展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出展举办单位和分工1.贸促系统(包括各省
    2023-06-05
    227人看过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棉纱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以下简称《目录》)。经研究,现对《目录》中“棉纱”商品税号进行调整,税号52053200、52053300、52054100、52054200、52054400项下的棉纱品种不再列入限制类商品目录,自2001年3月15日起执行。
    2023-04-24
    320人看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4年5月6日民航总局函〔1994〕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速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提高经济管理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的原则下,有条件地允许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建设机场。1.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建设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下同)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中方出资应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51%以上,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2.优先考虑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的外商,投资建设候机楼(贵宾室的建设及管理除外)、货运仓库、地面服务、飞机维修、航空食品、宾馆、餐厅、航空油料等机场配套项目。其中候机楼建设项目,中方出资应在51%以上,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扩展其经营范围,从事候机楼、货运仓库、地面服务
    2023-06-06
    218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外贸货运量有了较大的增长。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交通运输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交通运输条件不断改善。但总体运输能力还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外贸运输计划仍是组织外贸运输生产,使有限的运力发挥最大效益的必要手段和保障。外贸出口货物运输涉及多部门、多种运输方式,只有进行周密计划,协调组织,才能确保出口货物顺利出运。随着外贸经营体制的改革,外贸运输计划工作面临着货源分散,运输渠道多,难于管理的困难。为加强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的管理,我部于今年3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对外贸易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办法”的通知》。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部分省市未按我部要求上报运输计划,特别是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的编报较差,影响了港口、铁路等部门的运输生产安排,不利于出口货物运输的衔接。为加强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的管理,现就
    2023-06-08
    97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自1995年全面实施外派劳务培训制度以来,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组织纪律性、履约意识、适应国外工作和生活的能力均有所增强。但近来发生的一些劳务纠纷表明,外派劳务培训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特就外派劳务培训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所有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派出。有关部门在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必须检验《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不得为没有《合格证》者出具任务批件。二、各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在选派外派劳务人员时,必须要求劳务人员到经过外经贸部核准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接受出国前适应性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派出。否则,一经发现,我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派出企业的责任。三、各培训中
    2023-06-10
    385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海运易货出口粮食实行暂行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特派员办事处:目前,一部分易货出口粮食违犯国家规定,通过海运转口到非易货对象国家,严重冲击了正常贸易出口。为整顿易货贸易经营秩序,除对违反规定的公司严肃查处外,现决定对海运易货出口粮食,暂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凡海运易货出口粮食(大豆、大米、玉米、小麦),报关前地方外经贸公司须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办理登记手续。内容包括:售方公司名称,购方公司名称,出运港,目的港,船名,数量,销往国别,许可证号等。二、出口公司凭所在地方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登记单,到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外经贸总公司可直接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登记和申领许可证手续。对海运易货出口粮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出口许可证。三、海运易货粮食出口到原苏东国家,在合同中
    2023-06-08
    489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外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所列的外经贸行业工种范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制定了《外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布实施。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经贸行业主要技术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暂行)同时废止。附件:工种目录1.茶叶拼配工初、中、高2.京果类挑选检验工初、中、高3.生漆加工检验工初、中、高4.工艺蜡烛化蜡工初、中、高5.工艺蜡烛制蜡工初、中、高6.工艺蜡烛包装工初、中、高7.猪鬃加工检验工初、中、高8.马鬃尾及牛尾加工检验工初、中、高9.细尾毛加工工初、中、高10.笔料毛
    2023-06-10
    238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外经贸部文号:[1996]外经贸审发第341号发布日期:1996-1-1执行日期:1996-1-1失效日期:2001-12-19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及业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外经贸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主要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现就加强事业单位审计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一)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对外投资兴办企业较多的事业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二)其他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设立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其中有下属企业的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审计人员。(三)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事业单位任免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专职审计人员,应征求驻部审计局意见,以保证单位内部审
    2023-06-07
    86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进一步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的精神,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具备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管理,对其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外经贸部门取消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逐个合同的审批管理,根据企业的资信和加工生产能力,审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海关取消《登记手册》监管,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为保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的顺利实施,经商海关总署,特制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
    2023-06-06
    441人看过
换一批
#专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专利
    词条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专利在现代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 更多>

    #专利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的作用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29
      对外贸易不仅将商品生产发展水平高的国家联系起来,而且通过对外贸易将生产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交换领域,使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渗透到他们的经济生活中,使这些国家和民族的劳动产品越来越具有商品和交换价值的性质,价值规律逐渐主导了他们的生产。随着各国商品流通发展成为普遍的、全球性的商品流通,黄金和白银作为世界货币的功能增加。除了一般的货币购买方式外,黄金和白银还被用作国际支付、国际结算和国际信用的
    • 对外贸易代理的对外贸易代理是什么意思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28
      对外贸易代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根据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手续、盈亏由委托人承担的对外贸易活动《对外贸易法》第12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 经济贸易专业中我国有权签订对外贸易合同的为那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3
      现在社会中,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买房需要签合同,买车也需要签合同等,合同订立逐渐日常生活的常态,主要是因为合同在生活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而有一个特殊的是对外贸易,那我国有权签订对外贸易合同的为自然人或法人且需取得外贸经营权
    • 中华人民的公司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5
      为促进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投资性公司的功能,现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以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二)〕做如下修改: 一、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二、将《暂行规定》第四条修改为:外国投资
    • 对外贸易管理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6
      涉及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项目,由经授权的国营贸易企业负责项目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向特定国家延续性提供特定规格货物的项目,经批准,可由原实施企业继续实施该项目。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有关联的援外物资项目,不由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实施企业执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效果的,经批准,可由该实施企业实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