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权利:遗嘱执行人有权要求收益人支付执行遗嘱、管理或者保护遗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应得报酬;收益人拒不支付的,执行人有权出售遗产并从中获得补偿。执行人的义务:
1、清理登记遗产,编制财产清单,说明所有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债权、债务的价值以及谁是债权债务人、特殊份额等。
2、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
申请执行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1、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在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执行人破产。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可以对法院的分配方式提出异议。可以针对参与分配方案提起诉讼。
(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第三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
(6)权利继受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7)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8)通过法院信息公开场所或直接询问等方式,了解案件执行情况。
(9)可以针对第三人异议,提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诉讼。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报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案件执行。在中止、暂缓执行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10)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消极执行、以权谋私等影响公正执行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和其他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
2、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1)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配合法院开展执行活动。
(2)被人民法院指令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不得使用、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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