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五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8:34:02 247 人看过

1、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会立案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需要移送案件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货款欠条是如何规定

货款欠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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