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和劳动争议的法律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23:15 179 人看过

根据《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制度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审理的主要程序如下:

VI.上诉和答辩

申请人应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应答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当庭变更、增加或者撤回仲裁请求时,被申请人表示难以当庭答辩的,仲裁庭可以安排适当的答辩期限。调查和质证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调查本案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遵循仲裁庭的调查程序并陈述事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对仲裁庭未积极调查的其他事实作出补充陈述

在仲裁庭询问且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案件事实没有其他补充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结束,转入证据质证程序。双方应准备所有证据的副本(准备足够数量的副本),并在开庭前按顺序整理相应的原件。在质证前,仲裁庭将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证据线索需要提交。当事人应当将准备好的证据一次提交仲裁庭或者申请延期提交。但是,是否允许,须经仲裁庭同意。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包括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提出质疑、解释和反驳,相关性(与争议焦点或另一方证明目的的相关性)、合法性(证据来源、证据收集方法或证据本身的内容是否合法)。质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应当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第三方提供(提交)的证据进行盘问;第三人应当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提交证人作证申请,包括证人姓名、身份证、联系方式和待证明的事实。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仲裁庭作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不得作假,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提问(注意提问方式,不得诱导、威胁),证人经质证后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仲裁庭应当告知当事人,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并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无法在法庭上作出裁决,仲裁庭将在法庭关闭后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或拒绝作出裁决。仲裁庭对辩论进行质证后,仲裁庭可以休庭进行合议,以确定辩论的焦点。恢复庭审后,应通知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陈述其论点。围绕争议焦点,当事人根据证据提出了自己的辩论意见。申请人首先发言,然后是答辩人和第三人;经仲裁庭许可,双方可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但应注意语言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其他不当行为

IX.经仲裁庭调解和裁决辩论后,仲裁庭将首先进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督促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庭咨询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意愿。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无意调解的,仲裁庭可以宣布在选定的日期作出裁决,或者经仲裁机构协商同意后当庭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仲裁庭调解的,仲裁庭可以现场调解或单独调解方式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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