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中明确指出,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一、签订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承揽合同的条款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
2、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4、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6、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8、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11、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12、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14、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5、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7、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综合上面所说的,加工承揽合同需要在双方协商好之后签订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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