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2)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4)符合城市规划。
二、办理材料
原件1份
验原件,复印件1件
验原件,复印件1份,电子版(扫描件)1份
验原件,复印件1份,电子版(扫描件)1份
验原件,复印件1份
原件,宗地图为8份
原件1份
验原件,复印件一份
验原件,复印件一份
原件1份
原件1份
原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根据办事指南上传电子材料,提出办理申请。
2.材料审查: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或不齐全的,退回材料,并在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3.结果:经核对无误后核发审批结果。
4.审批处理:经办、审核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审核材料并做出处理意见。
5.办结:窗口通知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应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的对应原件进行核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将所需材料递交到受理窗口。
2.材料审查: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或不齐全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3.办结:单位办结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4.审批处理:经办、审核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审核材料并做出处理意见。
5.受理: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受理,并开具受理单,转给单位内部审批处理。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油城十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41、42号国土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2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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