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内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19:11:26 443 人看过

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内容主要有以下八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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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首先,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所确立的“原告就被告”的规定,应由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地址相对固定,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有“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居住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规定,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合适。

其次,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不统一,与法院的设置也不同,有许多市辖区一级尚未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甚至在某些直辖市只有一个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而法院却有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如果规定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确定案件管辖,将会导致案件过度集中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增加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而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管辖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却无权管辖劳动争议,这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极为不利。鉴于上述两点,《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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