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0日中午,受害人孙某被人发现死于其租住的房间内。经公安局侦查,孙某的死亡原因为电击,而他遭受电击的原因则是不当使用热得快烧水造成。事故发生后,孙某的家属将屋主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驳回孙某家属对屋主顾某以及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屋主顾某为了将房子出租,将房子分隔成了11个房间,并在每个房间安装了计电分表,但总表和分表均未安装触电保护器。2007年3月份,受害人孙某经过事先看房,在认可住房现状的情形下以每月100元的价格租住了顾某的其中一间房间,电费按实际用电情况另行支付,孙某入住后也并未提出安装触电保护器的要求。2007年9月20日中午,孙某被人发现死于其承租的房间内,现场勘查发现,孙某赤膊仰卧于水泥地面,手持“热得快”加热部位,上身有多处“热得快”引起的烫伤,而且“热得快”插头还未脱离电源插座,旁边有倒卧的保温瓶,地面水渍未干。公安局对此侦查后,排除了刑事疑点,证实死亡原因为电击。孙某的母亲遂将屋主顾某和供电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电力系民用电力,属1千伏以下非高压电,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孙某在使用“热得快”加热过程中,在“热得快”通电情况下依然手持“热得快”,该操作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是导致触电的直接原因,孙某本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触电保护器作为一种选择性使用的安全防护产品,居民有权选择加装与否,屋主顾某并无加装触电保护器的义务,因此不必为此事故承担责任。同理,原告以供电公司未尽监管义务为由请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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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触电身亡责任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29这个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电力局是不是负有责任得看死亡的原因是什么造成的,打个比方,要是由于电力局本身的管理不当导致电线漏电或者没有及时维修故障设备且无尽到提醒义务的话,电力局负有责任。 要是触电身亡的原因是由于农民本身操作不当导致灌溉机器漏电从而引发惨剧发生的话,这个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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