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的后果,应为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所谓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是指强制猥亵的手段恶劣、动机卑劣,如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屡教不改的,结伙、持械追逐、堵截猥亵、侮辱妇女的,因实施猥亵、侮辱造成妇女人生伤害的。
相关知识: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1)行为对象必须是己满14周岁的妇女,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3)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妇女可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
(2)丈夫可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部分行为,仍应认定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因为即使在具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目睹的行为,明显伤害了其妻子的性的羞耻心。
3、主观上具有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1、相同点:(1)都可以采用强制手段,(2)对象都是妇女(本罪不包括幼女),(3)主观方面都有满足性欲的目的;
2、不同点:(1)行为实行的过程和要求的内容不同,前者满足性欲的行为中不包括要求性交行为,后者则是以实施性交行为来满足性欲,(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行奸淫的故意内容不同,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同时又有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应定强奸(未遂),如果没有奸淫目的,只是实施猥亵以满足自己性欲需要,应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若无法查清其行为是否确实具有奸淫的目的,本着疑罪从轻原则,按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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