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森木法的规定,超越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他人采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对农民自留山的林木进行采伐,其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权是县林业主管部门,乡林业管理站无权发放,更无权批准他人采伐林木。本案中张某身为林管站站长,有林业管理职责,在收到农民王某等人的林木采伐申请后,应当按规定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其自身并无林木采伐审批权,更不能擅自作主,收取育林基金,批准他人采伐林木。张某不仅超越了自己的权限,更违反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因此,张某以票代证的行为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符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客观特征,即实施了滥用职权,批准采伐林木。
张某的行为不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所谓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其具有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认定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另外,抢劫罪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强行占有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必须是受其主观目的支配而实施侵犯人身的手段行为及其后的取财目的行为,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行为必须具备,而且必须是取财的手段。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酒后寻衅滋事,无故先殴打被害人后,张见财起意,趁李某被打倒无力反抗之机,公然夺取李的手机后逃跑。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等人无故殴打被害人是为劫取钱财,且被害人在证言中也反映不出张某等人对其殴打时向其索要财物,故亢红昌等人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完全属寻衅滋事行为。当把李某打倒在地无力反抗后,张某发现李某腰间的手机,这才见财临时起意,夺机逃跑,但夺手机时并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故张某等人先行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并非其取财的手段,客观上也并未凭借侵犯人身的手段来达到非法强行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
盗窃罪客观本质特征是什么
297人看过
-
本案张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363人看过
-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471人看过
-
特别自首的客观要件
94人看过
-
绑架罪的主客观特征分析
72人看过
-
绑架罪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452人看过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
正当防卫的概念、主观特征、客观特征、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是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2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
-
犯罪行为形成的客观法律特征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3-08-27犯罪行为产生过程具有的法律特征是,犯罪过程一般不是一次完成的,犯罪过程一般都跟犯罪方式相联系,犯罪心理过程和犯罪行为过程之间有紧密的联系,同时犯罪行为过程也和一定的社会条件相联系。办案部门在调查刑事案件时,会对犯罪行为产生过程进行详细的调查。
-
什么是本罪的客观要件?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17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首先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及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 (1)血站、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
强奸罪客观要件有哪些特征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6下面简述一下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2)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
-
租赁合同的客观特征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19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