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森木法的规定,超越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他人采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对农民自留山的林木进行采伐,其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权是县林业主管部门,乡林业管理站无权发放,更无权批准他人采伐林木。本案中张某身为林管站站长,有林业管理职责,在收到农民王某等人的林木采伐申请后,应当按规定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其自身并无林木采伐审批权,更不能擅自作主,收取育林基金,批准他人采伐林木。张某不仅超越了自己的权限,更违反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因此,张某以票代证的行为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符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客观特征,即实施了滥用职权,批准采伐林木。
张某的行为不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所谓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其具有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认定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另外,抢劫罪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强行占有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必须是受其主观目的支配而实施侵犯人身的手段行为及其后的取财目的行为,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行为必须具备,而且必须是取财的手段。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酒后寻衅滋事,无故先殴打被害人后,张见财起意,趁李某被打倒无力反抗之机,公然夺取李的手机后逃跑。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等人无故殴打被害人是为劫取钱财,且被害人在证言中也反映不出张某等人对其殴打时向其索要财物,故亢红昌等人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完全属寻衅滋事行为。当把李某打倒在地无力反抗后,张某发现李某腰间的手机,这才见财临时起意,夺机逃跑,但夺手机时并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故张某等人先行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并非其取财的手段,客观上也并未凭借侵犯人身的手段来达到非法强行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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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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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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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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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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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观要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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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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