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有效性是指股权何时实际转让,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大致有三种看法:1、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转让。二、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立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三、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方书面通知公司转让事实,股权转让行为就在双方之间完成。应该说,第二种观点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认为只有新股东的加入或原股东股权比例的变化记录在股东名册上,才会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但公司因股权转让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仅作为对抗第三方的要件,属于目前的主流观点。
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法律顾问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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