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七旬老人在住院期间因无人看管导致意外受伤,将看护公司及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目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蔡女士诉称,其于2009年4月14因烫伤去某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因生活不便,应院方要求与院方制定的护理单位北京某康健服务公司签订了护工服务协议,并足额支付了相关服务费用。护理公司派一名护工为原告服务,在此期间,因护工王某在工作期间在未将原告安排妥当的情况下私自在卫生间洗澡,致使原告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严重摔伤导致骨折。
原告认为,院方未对原告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指定的护工单位也未按照护工协议履行义务,二被告对原告的摔伤负有责任,但二被告互相推切责任自原告摔伤至今未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案,而是经常用拍X光等方式敷衍原告。故蔡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相应的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9万余元。
据悉,本案将于11月9日9时在西城法院18法庭依法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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