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静,男,出生于1945年3月,系物华实业公司经济师。2004年4月29日上班在赶制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时,突发心脏病,送入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冯静生前供养的亲属有:其母王氏,1926年出生,无职业;其妻张兰,1948年出生,无工作。冯静之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
冯静,男,出生于1945年3月,系物华实业公司经济师。2004年4月29日上班在赶制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时,突发心脏病,送入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冯静生前供养的亲属有:其母王氏,1926年出生,无职业;其妻张兰,1948年出生,无工作。冯静之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其因工死亡后保险待遇应如何计算呢?
本案涉及职工因工死亡后工伤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是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
本案的处理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4,045元。冯静生前月工资为3500元。按北京市的具体规定和工资标准及冯静本人的工资水平,有关冯静工亡待遇计算如下:丧葬补助金为24,0456/12计12,02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张兰为350040%计1400元,王氏为350030%,计10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04548/12计96,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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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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