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6 17:22:02 189 人看过

一、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状怎么写?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事实上,一物多卖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签订了多重买卖合同,且买卖合同全部都是合法有效的,应该根据买卖合同当中标的物的性质来确定所有权的归属,一般情况下要考虑是否办理产权过户以及交钱、签合同的时间来确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8日 06: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实际履行相关文章
  •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孳息的归属问题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孳息的归属应区别对待:1.自然孳息,应归出卖人所有.如果因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对原物及孳息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向买受人取回.2.法定孳息即货币,采交付主义,因其具有占有与所有同一的属性,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如果因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对法定孳息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买受人返还.一、房屋面积纠纷如何处理1、首先判断面积误差是否在3%以内(含3%),如果是,就按照实际面积来计算价格;2、如果面积误差超出3%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支付费用及利息。如果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在3%以外,价款由出卖人承担;如果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在3%以外,出卖人双倍返还。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
    2023-04-10
    257人看过
  • 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形式有什么?
    (一)、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普通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一旦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并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并主张所有权。(二)、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买卖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并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
    2023-03-01
    375人看过
  • 物权与合同的孳息归属具体怎么规定的
    孳息属于原物所产生的的收益,但是物权与合同的孳息归属问题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物权所有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一般的交易规则,合同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孳息是“原物”的对称。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法定孳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有权收取利息,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一、原物与孳息的关系是什么?原物与孳息是各自独立的物,未与原物分离的,不是孳息,而是原物
    2023-02-20
    490人看过
  • 在买卖合同条件下,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归属
    买卖合同条件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有以下三种:1、交船时转移所有权交船时转移所有权,船厂的利益得到较充分的保护,如融资造船,在船东解除合同时,可以寻找新的买家等等。但对船东而言,在建造过程中,若船厂倒闭或有其他毁约行为,而此时船东不享有所有权,仅仅是船厂的债权人之一,这就使其先前支付的预付款或部分船价面临极大的风险。2、立即转移所有权是指合同签订后,建造中的船舶一动工,其所有材料、设备一进厂,所有权就归船东所有。这一条款只有当船东负责全部船舶建造费用的筹措时才会被使用。但这种做法在实务中对船东仍有凤险。如限制了船东对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灵活度,一旦船舶有严重的质量的缺陷,这时对交付船舶的所有权的拥有反而变成负担。3、建造期间转移所有权在船舶建造期间向船东转移所有权是一个中间的解决方案,在建船舶所有权根据船东给船厂的已付金额在合同签订后和正式交船之前逐步转移给船东,
    2023-06-28
    164人看过
  •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法典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二、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怎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2、法院
    2023-06-19
    227人看过
  •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怎么规定
    出卖人分批交付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1,分批交货合:限制买受人的法定解除权2,分期付款:1/5(要求支付全部价款/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使用费)
    2023-04-26
    265人看过
  • 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的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规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一)合同名称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况,除合同名称外,在这部分内容中还应当包括合同号,即通常由一组数字和字母所组成的号码。(二)合同当事人的情况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须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规定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谁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主体。一、要约邀请有哪些构成要件(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
    2023-03-07
    68人看过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属问题如何
    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衍生之孳息归属权问题需依据特定时期予以明确界定:在标的交付前产生之孳息应归属卖方所有;若在标的物交付后诞生的孳息则归属于买方所有。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孳息乃原标的物所滋生、增值乃至繁衍而来,其获得源于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4-08-07
    167人看过
  • 怎么认定车的所有权归属
    一、怎么认定车的所有权归属在认定车辆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上,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并非总是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的唯一依据。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往往被认为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则成为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的关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1.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而非机动车所有权登记。2.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唯一标准。3.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实际出资人,我们应当以实际出资人作为认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二、车辆所有权的约定车辆所有权是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进行确定的。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中:1.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2.需要注意的是,出
    2024-07-20
    203人看过
  • 2024遗失物善意第三人所有权归属是怎样规定的
    遗失物善意第三人所有权归属是怎样规定的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须为占有委托物。2、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即不知是无权处分。4、合理价格受让。5、完成交付。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遗失物转卖善意第三人是不能拿回来的。占有脱离物和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除非是占有委托物,而且是合理的价格受让,动产的人有占有实施权利,且完成交付后的动产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我国的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者有报告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如果在公布开始六个月无人领取归为国家。因此,根据《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
    2024-04-24
    96人看过
  • 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吗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出卖人没有相应的权利基础的情况属于另外的问题,涉及无权处分的有关规定。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1、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二、需要运输的货物所有权转移自标的交付买家的时候,即收货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买家。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023-02-22
    120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能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不能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房屋是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一、房屋所有权的特点房屋所有权的特点,一方面由房屋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另一方面也由各国的房屋所有权法律制度所决定。我国房屋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
    2023-03-17
    73人看过
  • 《买卖合同》什么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这种标的物转移有何特殊规定?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标的物除计算机软件外,还包括专利权的产品、音像制品、绘画、雕塑、时装设计等。值得注意的是当出卖人将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交付买受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随所有权的转移而属于买受人。比如,当买受人从出卖人处获得某幅名画的所有权后,买受人既不能在该画上署名,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或销售该幅名画。
    2023-06-09
    115人看过
  • 买卖合同违约时责任归属的证据规定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买卖合同违约对于合同双方有哪些要求买卖合同违约对于合同双方的要求: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民事诉讼法》第65条,当事人
    2023-07-24
    19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其义务。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履行障碍,则当事人应该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实际履行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实际履行
    相关咨询
    • 买卖合同写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合同约定物品所有权是什么意思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19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4-25
      一、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 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当,都可能引起标的物的毁坏、损失、甚至标的物不复
    •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什么意思,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注意事项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8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啊?有什么规定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2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出卖标的物的商标权属归谁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1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一般不视为转让了附着在标的物上的知识产权。 例如,出卖人向他人出售一幅画,买受人不能因购买该画就取得了其著作权,即买受人不能擅自复制该画并进行商业销售; 这样就可能侵犯画的作者的著作权。即有形的实务与无形的知识产权相分离,两者不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