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权力主体,也是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房屋征收部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未获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房屋征收主体主要职责有: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制定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律师补充: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指:一是市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等;二是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辖市所辖区除外)、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
征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地方政府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各县区确定住建局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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