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权利救济渠道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3:00:29 178 人看过

1.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2.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3.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认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案件需复议前置,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补充:

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在征用土地的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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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30日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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