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落实《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0〕49号
各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的要求,自2010年11月29日(含)起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进行调整,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
(二)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二、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8.81平方米,即目前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8.8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
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应根据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住宅建筑面积及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数量计算。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三)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四)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50%。
三、对于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个人贷款申请。
四、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申请人责任,停止发放个人贷款,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五、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反映。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7、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8、缴存条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但本人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或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申请的同时需要提供退休证和收入证明)。
对于上述第8点的特殊说明:
(1)、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且处于缴存状态的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鉴于自住型商品房具有政策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双重属性,因此,自2015年2月9日起,缴存职工购买自住型商品房且为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公积金二套房贷款申请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应根据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住宅建筑面积及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数量计算。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自2014年7月1日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1.3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
2、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注:对于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个人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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