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形有几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6 19:01:00 483 人看过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形有几种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二、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会被处罚吗?

不出庭作证不会被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个人认为,具体个案中需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另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民事案件中,如果证人确实存在特殊情况,从而无法出庭作证的话,法律并未规定此时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但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经过人民法院的通知之后,证人在不具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不按照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要注意的是,就算证人出庭作证了,其证言也是需要经过查证属实之后,那么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1: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特殊自首的认定情形是必须是已经是正在服刑的人员,且提供的证据是公安机关暂时没有掌握的。犯罪人员自首会相对的减轻判处。特殊自首必须要满足以上两种条件,否则不可以算做是自动自首。不符合自动自首的是不会减刑处理的。一、自首情节的认定与处理有哪些自首情节的认定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对自首的处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共同犯罪怎样认定自首?共同犯罪分别认定自首,不会因为一个人自首而认定其他人也是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
    2023-04-01
    341人看过
  • 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特殊工种吗?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是特殊工种专用的。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法律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一、建筑工地劳务人员年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建立建筑劳动工超过上述年龄,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话,双方建立的应该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二、下岗工人的退休年龄是否可以提前只有从事特殊工种的下岗工人的退休年龄可以提前。按国家标准提前退休:女45岁,男55岁可退休,对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繁满10年、高温高空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的职工,可以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办
    2023-04-03
    204人看过
  •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如果存在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则另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2、不安抗辩权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可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否则可不予履行合同;3、后履行抗辩权在后履行一方发现在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则在后一方可以中止履行。4、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造成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5、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财产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以上五种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债权可能存在损害时常见的补救措施,利用好了,可有效避免损失,减少法律上的风险。在上述的前三种履行方式中,争取在合同承担后履行义务,因为这时合同中风险最小的,如果实在不行,可争取同时履行的方式上(上述第一种)。对于采用第二种,既先履行义务时,则应建立在这
    2023-03-05
    296人看过
  • 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有哪几种情况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是要注意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的区分。就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来说,两者的本质其实是一样的,劳动关系的前身就是雇佣关系,当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力还被视为是商品的时候,雇主和雇工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这时雇佣关系完全由民法调整,当劳动力的人身属性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国家公权力逐步介入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时劳动力不再被简单的视为商品了,雇佣关系的社会化特征越来越明显,雇佣关系也就逐渐步出民法,进入社会法的调整领域,并最终被劳动关系所取代。但是雇佣关系逐渐被劳动关系所替代毕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取决于各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程度,所以,各个国家都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所限制,在国外,对于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雇佣关系一般都有明文规定。那么,在我国这方面的规定则很不明确,虽然不明确,但是根据司法判例以及法理分析,一般都认为在我国,目前未被列入劳动关系范围
    2023-06-02
    263人看过
  •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一、拒绝出庭作证有什么后果新刑诉法第192条、第193条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更是作出严厉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二、产生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有哪些方面产生证人不出庭作
    2023-04-04
    117人看过
  • 几种特殊的民事证据自认
    (一)诉讼外自认。顾名思义,诉讼外自认是相对诉讼上自认而言的,是指在有关诉讼程序之外或其他诉讼事件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主张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证据规定》没有就诉讼外自认作出相应规定,可见,我国目前对当事人在诉讼外作出的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不以自认对待,即这样的承认不当然产生自认效力,不能成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这种承认应当比照一般的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最终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审判人员据情酌定。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将他方当事人在诉讼外的承认提供给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这种承认又为他方当事人所确认,那么,此时作为诉讼外的自认便取得了诉讼上自认的属性,自当产生自认效力。一种较为典型的情况是,对于本案当事人在其他案件审理中所作的诉辩陈述应当如何对待。笔者以为,对此可视为本案诉讼中的自认。当然,本案如果将他案中当事人的诉辩
    2023-04-25
    175人看过
  • 特殊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此项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哪些情形下保证人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下列情形下保证人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规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上述情形除外。
    2023-08-17
    324人看过
  • 特殊过程、特殊工种与特种作业
    一、概念的区别1.特殊过程这是质量认证行业经常使用的术语。1994版IS09000族标准没有对特殊过程进行明确的定义,只在IS09001标准中有过描述:当过程的结果不能通过其后产品的检验和试验完全验证时,这类过程通常被称为特殊过程:2000版标准则对待殊过程有了明确的描述,在ISO9000标准3.4.1条款的“注3”中作出了如下定义: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过程,通常称之为“特殊过程”。如焊接、喷涂、注塑、混凝土浇注等均为特殊过程。由于特殊过程的定义是以国家标准的形式给出,应为选用ISO9000族标准的企业和从事质量认证工作的人员所采用。2.特殊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因此,特殊工种的范围在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是不一样的,名称也有差异。在某些地方政府制订
    2023-06-10
    188人看过
  • “入户抢劫”的四种特殊情形
    “入户抢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诚然,以抢劫为目的的“入户”、在“户”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劫取财物,无疑构成“入户抢劫”,但这只是典型的情形,现实中还存在非典型“入户抢劫”的情形。也即是指,在行为人“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并且主观上具有抢劫故意的前提下,“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外”,同样也构成“入户抢劫”,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行为人先在“户外”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入户”取财。无论行为人是与被害人共同“入户”还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单独入户取财,均应视做暴力行为从户外至户内的延伸。由于该行为已经危及公民居住安全,使户主产生了极度心理恐惧,对住宅安全构成了严重侵害,且行为人取得财物具有“当场性”,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的犯罪客体要求,故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二是行为人利用谎言、骗局将被害人引出后,进行暴力
    2023-06-11
    190人看过
  • 不准出国的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合同执行纠纷、债务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由于不履行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由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对象;3.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包括被判处管制或正在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主利己服刑完毕,但被判处剥夺政权利等附加刑服刑人员,在附加刑来执行完毕前,仍属于不准出境对象;4.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人员;5.掌握党政军重要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军以上单位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批准出境的人员。
    2023-05-29
    493人看过
  • 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有哪些情形
    原告或者第三人是否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在法律上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考虑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是被告所属人员,与被告持同一立场,要求其作为原告或第三人的证人出庭作证,则会由于证人立场所限,导致其证言往往对被告有利,而不利于原告或第三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许可原告或第三人申请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没有什么实际益处。不过,在某些情况下,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一些特定事实,因此,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就这些事项申请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有些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而且该笔录系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提出异议,如制作笔录的程序违法、记录的内容不真实等等,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与制作笔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庭对质。如果被告没有申请相关
    2023-05-01
    73人看过
  • 正确认识正当防卫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在向大家介绍正当防卫之前,我先介绍几个案例。案例一:村民王某因对村主任李某处理其房基地问题有意见,心存不满,遂于某日晚腰揣菜刀来到该村主任家,由于话不投机,双方又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这时,王某不由分说掏出菜刀对李某进行砍杀,李某在屋内来回躲闪,王某步步紧逼。这时,已无退路的李某顺势抄起一把椅子向王某打去,正击中王某头部,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二:无业青年赵某和张某因手头缺钱,便蓄谋抢劫。一天深夜,他们在一偏僻地带截住了下夜班的某厂工人吴某,亮出凶器,让吴某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吴某不肯,转身就跑,二人便持刀对吴某进行追杀,吴某身上多处被扎。忍无可忍的吴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向他们砸去,不偏不倚,正砸中赵某的太阳穴,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逃跑。案例三:曾因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王某,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一天深夜,他持刀在一偏僻胡同内截住一下夜班的女青年高某,持刀威胁,欲行强奸。该女青年没有慌张
    2023-06-11
    154人看过
  • 证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证
    一、证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出庭作证:(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出庭作证:(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二、证人的含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所谓证人拒绝证言权是指特定范围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各国在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同时,也赋予了证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免予作证的权利,即证人作证的例外。证人的免证权有四种类型:公务特权。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公职人
    2023-04-01
    470人看过
  • 公诉案件什么情形下证人要出庭作证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需要出庭作证。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一、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二)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三)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四
    2023-03-23
    440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出庭作证的证人拒不出庭,出庭作证的证人拒不出庭怎么办?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7
      申请公证证明。目前我国立法层次太低,主要是国务院的规定和司法部的配套规章。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证据规则”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可见,民事诉讼中对公证效力采取的是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但又规定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证人可能拒绝作证的情况下,采取由公证员公
    • 证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的证明材料需要什么证明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规定第五十六条同时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
    • 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哪几种特殊情形?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2
      1、受领不能。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2、提前履行。(1)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提前履行;(2
    • 刑事诉讼证人证人不出庭的情形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4-01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
    • 犯罪的特殊形态是哪几种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9
      1、犯罪的特殊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4、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