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避免哪些情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10:34 485 人看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回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撤销:(1)他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任何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裁决公正性的

(4)未经许可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会面,或者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邀请或者馈赠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原则:

调解劳动争议时,调解委员会应特别注意以下专有原则:

自愿调解原则。虽然这一原则应在其他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遵循,但最充分地体现在用人单位的调解程序中。首先,调解程序是否启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因此,雇主的调解不是必要的程序。其次,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与仲裁调解不同。此外,毋庸置疑,与其他程序一样,调解应以当事人自愿同意为基础,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计划,这符合民主协商的原则。业主调解委员会作为业主内部的群众性调解组织,没有行政权力和准司法权力。另外,调解程序是自愿性程序,这就要求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要注意加强协商和沟通,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调解委员会应通过良好的服务提高处理劳动争议的效率,努力在用人单位基层解决争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无论具体情况如何,我们都可以盲目强调雇主的“内部消化”,而不加以揭露。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结案,不得延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尊重当事人依法向其他机构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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