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隐瞒替考行为被告上法庭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35:29 72 人看过

供职于上海某基金公司的卢敏强(化名),因为一场考试时的作弊行为,被自己的公司告上法院。

卢敏强与基金公司在2009年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的渠道高级经理。2010年10月24日,卢敏强在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存在替考作弊行为。2011年3月,基金公司接到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电话,告知其员工卢敏强可能存在替考,请该公司核实。公司向卢敏强询问此事,但卢敏强坚称并无替考之事,并向公司提交书面的承诺书,承诺2010年10月24日考试由其自行参加,只是因身体原因导致考试成绩未能通过。

公司相信了卢敏强的陈述,未再进一步核实查询。2012年1月,双方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与卢敏强又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2月8日,约定了卢敏强从事证券销售工作。2012年3月,卢敏强再次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了合格证书,更使得公司相信了被告关于没有作弊的承诺。

然而,之后公司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职业证书管理系统时,发现卢敏强处于被市场禁入,不得录用的状况,方才知晓卢敏强告的替考行为属实。2013年10月,公司向卢敏强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合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认为,由于卢敏强蓄意隐瞒其考试作弊的事实,使得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之续签了劳动合同,该合同应为无效;且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规定,被告从事的证券销售工作需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方可,否则劳动合同亦应无效,而被告并不具备该种资格。

对此,卢敏强解释,自己主要工作为替公司领导联系出差事宜等,并不负责销售,无需具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自己是出于自身发展的考虑才参加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卢敏强承认在2010年的考试中确实存在替考行为,但根据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办法,参加考试人员由他人替考的,证券业协会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而自己离职时,已经超过了3年,此时,公司已经可以申请执业注册。

法院认为,卢敏强在职期间从未向公司承认过替考,该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司的欺骗。从卢敏强的2012年工作小结看,他的工作内容显然包括对基金进行宣传、咨询等,所以法院确认其属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卢敏强确在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则其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方能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由于卢敏强在2010年10月的考试中作弊,使得其在2014年6月前均不得向证券业协会申请进行执业注册,也因此不符合从事证券业务专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无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卢敏强自行承担。

基金公司决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违法之处,法院判令公司无需支付卢敏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新问题:劳资双方失信引发纠纷频频如今,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失信现象,是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法官说,对劳动者而言,常见的失信行为包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部分劳动者在应聘时为了能顺利被招用,在提供给用人单位的简历或应聘登记表中故意填写虚假的工作经历和收入情况等,甚至有个别劳动者伪造学历证书后提供给单位。此类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而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往往更为隐蔽。部分用人单位对于承诺支付的奖金、提成等拖延支付或不予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承诺在工资之外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奖金或提成。但在实际履行中,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或拖延支付,或否认有过承诺,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此类案件往往涉及较多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处理难度较大。

而即使是产生劳动纠纷后,失信也常常跟随着整个诉讼过程。比如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再行反悔。2015年度,就劳动者与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双方已无争议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后被驳回的案件达110余起。

用人单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于仲裁裁决其应支付给劳动者的款项恶意拖延时间。2015年判决的1690起案件中,有538起系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经审理,对于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的诉讼请求,其中有370件案件遭法院驳回,占68.77%。

此外,审判实践中法院还发现,用人单位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增长态势明显且存在法律争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现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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