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会立即执行。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裁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作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不得自由处分裁定中所指的财物;作为先予执行的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裁定中所指定的义务。
《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受诉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认真审查。人民法院经过复议,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应驳回当事人复议申请,驳回应当使用通知书形式;认为裁定不当的,应以裁定的形式变更或撤消原裁定。
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制作复议申请书时,应注意:
(1)原决定或裁定的名称、文号要写清楚、准确,以便人民法院查询并审查;
(2)陈述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时应针对原决定或裁定的错误,提出相应的事实根据予以反驳,并提出法律依据。事实、理由的阐述要清晰、充分,有针对性,以增加复议申请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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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先予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是,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第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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