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45:45 273 人看过

[案情]

被告人张某与吕某因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12月20日晚,张某与几个朋友在路边闲逛,突然发现有一人貌似吕某(实际是李某)独自由北向南步行,便尾随李某其后。当李某在某处停下小解时,张某等人认为时机成熟,便一拥而上,不容李某分说,照着李某一顿拳打脚踢。当李某反应过来并表明身份后,张某等人才发现打错人了,便一哄而散。事后,李某经建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伤。

[分歧]

对于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并无矛盾,李某相对于张某而言,属于不特定的他人,张某殴打李某并致其轻伤,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临时性和寻求刺激性,应当认定为出于“随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李某与张某并不相识,相对于张某而言,属于不特定的他人,但张某是基于与吕某有矛盾并将李某误认为吕某后,而采取的针对李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具体的事实认定错误,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依据法定符合说理论,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侵犯的法益是人的身体健康。伤害程度分为:重伤与轻伤。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两罪在保护法益、客观方面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两者的客观方面:即行为人是否属于无事生非,其行为是否是出于“随意”。

“随意”即任凭自己的意愿,是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其突出的特征是以无道德为道德,以无秩序为秩序,以无规则为规则,公然藐视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正常交往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随意”,还没有明确的尺度,给刑事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综合认定:

1、审查主观动机。行为人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是出于耍威争霸、取乐发泄、填补空虚、寻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还是出于其他原因。主观动机对犯罪构成不起决定作用,但在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时,却是认定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的关键。

2、是否“临时起意”。一般地,在寻衅滋事时,行为人殴打他人,是由其随心所欲、视需要而决定的,其考虑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系即时起意、一时性起、动辄打人。

3、是否“事出有因”。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往往都有“理由”,但其内容,要么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鸡毛蒜皮的小事,被用作打人的借口;要么基于编造、假想或猜忌,不为社会通行观念所接受。行为人违背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毫无道理的缘由,可以认定为无缘无故、没事找事,此时其“事出有因”的辩解就是不能成立的。

结合本案来看,张某因与吕某有矛盾,准备报复吕某,在发现貌似吕某的李某后,纠结同伙对李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应当说,从张某的主观故意(报复吕某)及客观方面(针对特定人实施伤害)来看,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无事生非,其行为也不是出于“随意”而是有所指向的。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张某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又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客观行为,并且发生了致人轻伤的危害结果,与一般故意伤害罪唯一不同的只是其打击对象发生了认识错误,但这并不影响其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张某的这种对象错误,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基于具体符合说存在诸多缺陷,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基本持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结合本案来看,张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最终也导致他人轻伤的危害结果,尽管其对象认识错误,将李某误认为吕某,但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张某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1: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破坏选举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本文主要讲述的的是破坏选举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包括客体方面、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两者的的界限:1、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两罪都为故意犯罪,但行为人认知的内容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往往是为了
    2023-06-11
    275人看过
  •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怎么规定的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要件和客体要件:1、抢劫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2、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多去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
    2023-08-14
    254人看过
  •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如何具体把握
    1、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产所秩序严重混乱。从主观股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使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若是致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则就是故意杀人了。而寻衅滋事罪一般不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而是为了寻求一种逞强好胜,耍流氓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2、从行为侵害的对象向上来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些行为人认为别人说了自己坏话或者做出对自己不好的行为而甚至看不惯别人的行为而不分青红皂白的殴打他人,以发泄自己行中的无名怒火,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往往不知道行为人殴打自己
    2023-03-04
    421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所侵害的客体
    [案情]2006年10月9日晚,被告人易某因与同在一地做木材生意的吴某因争抢木材资源发生生意纠纷,易某纠集唐某、符某等五人找到吴某,并把吴某强制带到县城公园旁。见到易某将吴某带走,被害人严某紧跟其后。严某见易某等人和吴某争吵,便上前劝架。唐某朝严某脸上就是一巴掌,严某抓住唐某的手,唐某就用脚踢严某,易某就说打他,并用脚将严某绊倒在地,其他人一起上前开始殴打严某,后符某拿出一把事先准备的长刀将严某的左脚膝部砍伤。经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严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乙级。[分岐]对被告人易某等人的行为定性存在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易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易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易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因分析如下:故意伤害罪与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
    2023-06-11
    210人看过
  • 敲诈勒索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可以从以下方面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1、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殴打伤害无辜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2、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各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一、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从主观方面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行为人多具有逞强耍横、强逞威风的动机。敲诈勒索罪属于侵财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多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动机。可见,即使行为人强拿硬要,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非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定性内驱力。从客观方面来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行为人当场实施的暴力行为
    2023-02-27
    267人看过
  • 如何区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哪个严重
    一、如何区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区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方法: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3.客观行为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4.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
    2023-04-24
    326人看过
  • 如何对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区分
    一、如何对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区分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3、客观行为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
    2023-04-14
    265人看过
  •  故意伤害能否称为寻衅滋事?
    在决定罪名时,需要综合考虑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定故意伤害罪更符合实际情况,也可以提出改变罪名。法院会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重新评估。如果确有证据或理由,该辩解就辩解,律师也可以提出法律意见。决定罪名需要考虑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定故意伤害罪更符合实际情况,也可以提出改变罪名,法院也会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重新评估。如果确有证据或理由,该辩解就辩解,律师也可以提出法律意见。 【 疑 问 】 故 意 伤 害 罪 能 否 改 为 寻 衅 滋 事 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衅、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尊严、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法律规定来看,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是故意犯罪,但它们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方式有所不同。故意
    2023-09-01
    471人看过
  •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想象竞合怎么处理?
    一、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想象竞合怎么处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二者之间存在交叉的情形,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应当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二、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
    2023-04-20
    299人看过
  • 故意伤害罪当场打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财产,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实叫人打架是冲突造成的,没有寻衅滋事的条件。所以被打人打架后叫人打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3-02-22
    233人看过
  •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区别,故意伤害的刑事处罚
    一、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区别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有如下区别:1.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2.从行为侵害的对象向上来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关系人。3.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是有预谋的伤害他人。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见到某人打某人。4.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二、故意伤害的刑事处罚故意伤害的形式处罚根据情节严重性有所不同: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023-06-19
    114人看过
  • 故意伤害加寻衅滋事两款罪怎么处罚
    故意伤害加寻衅滋事两款罪将会按照数罪并罚来进行处罚的。寻衅滋事的处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二是构成犯罪按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2023-02-16
    453人看过
  • 相关罪名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和比较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与寻衅滋事罪相关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侮辱诽谤罪等。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定标准为,是否具有伤害特定某人的故意,寻衅滋事罪只是单纯的制造秩序混乱,并没有希望故意伤害某个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说想伤害特定人的;2、与侮辱诽谤罪的界定标准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为社会管理秩序,侮辱诽谤侵犯的法益被害人的名誉。聚众哄抢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四要素,从犯罪构成的主体、客体、主
    2023-07-01
    377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行为包括哪些,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是什么?
    一、寻衅滋事罪行为包括哪些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包括: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
    2023-04-12
    156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7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要准确认定熊某和彭某所犯罪的罪名,首先要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就应当对两种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别予以区分: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
    •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的规定,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
    •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是什么,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后者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一般冲突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因被人碰了一下或因为一句无关痛痒的话就大打出手、犯罪客体,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其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就属于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只能认定毁坏他人财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寻衅滋事原因力弱些,其目的是为了
    •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寻衅滋事罪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3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
    • 寻衅滋事罪的特点是什么,寻衅滋事罪中的故意伤害行为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3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一般是基于目无法纪、藐视社会公德之原因,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显示威风、肆意发泄低级、不满情绪而“无事生非”,其犯罪故意往往产生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没有事先的准备和明确固定的侵害对象,侵害或殴打的对象一般很随机。其在人数上也没有限制,往往表现为一人或随意纠集几人,无端滋事或小题大做,侵害或殴打与己方毫无纠葛之人,事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和突发性,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