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与保护模式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18:30:41 461 人看过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

(一)从目前规定看,能够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只能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

(二)如果某种权利是由多人共有,则其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即可,而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三)根据有关的专门法及司法解释,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许可使用人、排他许可使用人及一般许可使用人等不能申请办理保护备案。

由于许多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人,特别是那些经过境外权利人授权的商标专用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在实践中已经完全代表权利人承担起了维权打假的职责,所以,被授权的使用人可以在取得授权委托书后,作为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宜的代理人。

如果授权使用人是自然人,也可以直接作为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中的境内联系人在海关总署备案,代表权利人与海关联系合作,共同打击进出口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划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依职权”一词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ex-officio)。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而且海关还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前,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有关情况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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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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