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附件9第十点,许可条件:按照《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粤交法[2012]1633号)的规定执行。依据《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
1、公路建筑控制区;
2、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
3、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
4、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二、办理材料
标明板面材料、尺寸;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申请的除外
1、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2、申请人为公民的才提交。
1、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
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
1、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2、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
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新基一路与龙京路交叉口西50米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区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附件: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全文?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已经下发执行。根据在执行中反映公路路产赔偿的项目及标准未能包括齐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增补本文附表所列项目的赔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赔偿标准和办法仍按粤交路[1998]38号文执行。附件: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表
全文?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定的《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粤价函[2004]5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制定本地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当地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执行。二、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全文?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附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全文?一、免征项目和时间(二)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二、有关工作要求(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后的应收标准向企业收费,粤财综〔2014〕89号文已规定免收时间和范围的,按照规定继续执行;免征时间自2016年4月1日或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免征范围为自2016年4月1日或2016年10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一)公路建筑控制区;(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广告标牌设施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二)设置位置平面图;(三)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四)版面设计效果图(标明板面材料、尺寸);(五)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用地协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申请的除外);(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五)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6年)
附件9公路路政许可条件第十点按照《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粤交法[2012]1633号)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具体负责所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广告设施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设施规划方案表》(见附件)、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彩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填写《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附件5),其余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确保其在施工、拆除、正常使用及发生意外造成倾覆、损坏等可能的状况下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公路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互通立交区的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原则上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主线或者匝道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和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二)设计图案、颜色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三)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四)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制作和安装,参照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五)广告标牌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审批机关发出的管理编号、设施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广告标牌设施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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