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7:43:26 189 人看过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4]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办字[2002]84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迅速,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广大中小企业多数能够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标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出了贡献。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基础管理水平较低和员工安全文化素质普遍较差等问题,导致各类伤亡事故频发。各级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正视差距,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安全第一的观念,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确保安全。

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中小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中小企业的安全资质审查。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遵守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安全设备设施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验收通过和颁发安全资质证书,从源头上限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入生产经营领域。要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依法整改和淘汰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严重威胁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健康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关闭不具备整改条件、不能采用新工艺或者没有能力上新设备的中小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促进中小企业经济健康发展。

三、加强法律约束和政策引导,建立中小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认真贯彻《决定》关于“提取安全费用、提高事故赔偿标准和风险抵押金”的要求,保证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通过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管理手段和生产工艺,推广人机安全工程,推动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全面提高安全素质;严格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制度、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力量配置制度、安全培训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六项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扭转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四、夯实安全基础工作。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管理

开展实施“六项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未能执行制度要求的中小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完毕或达不到规定整改标准的,要责令继续整改,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拒绝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和关闭。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各级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普遍进行安全评估,排列档次,分类指导;要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强对重点单位监控、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实施重点检查、跟踪检查和管理,切实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加强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报告、群众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保证准确、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通过公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及时传达和传递安全生产方面的决策、指示、部署和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指导督促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台账、记录等基础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检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事故;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员工安全培训档案等,切实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生产氛围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针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持久性和实效性,促进中小企业树立“搞好安全生产是企业的责任,是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和安全与稳定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广大干部群众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执法意识,切实负起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只注重经济效益、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并造成损失的企业经营者,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逃匿的,要依法从重惩处。要严防已关闭、取缔的小矿、小厂死灰复燃,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努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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