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劳动仲裁时效的审查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54:56 381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书面裁决,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通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仲裁的期限确实届满,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不予受理,虽然《劳动法》没有规定中止或者中断仲裁时效,后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期间,能够证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申请仲裁期间,申请仲裁的期限,自事由终止之日起连续计算。《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期间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一)向对方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自对方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决定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时起重新计算,法院在审查劳动仲裁时效时,即使在劳动仲裁时效后,仍将受理。如果劳动仲裁时效尚未中止,法院将驳回该诉讼请求:A原是B公司的雇员。双方于2007年1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失业补偿金600元,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于2008年5月3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周末加班费、追加经济补偿金等,在仲裁期间,乙方申请仲裁的期限届满。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9月9日作出仲裁,裁定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周末加班费、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对乙方提出的仲裁时效不予裁定。A公司B以申请仲裁的期限已过为由,向地方法院提起了对仲裁裁决的诉讼。

[意见分歧]: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仲裁申请是否已过仲裁期限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时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法院应当对劳动仲裁时效进行审查。当事人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复函》第二条,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将争议双方当事人作为当事人,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将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再审。因此,应审查仲裁的限制

第二种意见是,法院不应审查该限制。仲裁裁决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时效是仲裁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应当由仲裁庭进行审查。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的规定不完善,没有明确的规定。答复中的第二条没有说程序性问题也应当审理,因此不应当审查。此外,不应该从保护工人利益的角度来审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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