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必须合法,这里的合性主要指单位设立的宗旨应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而不能与之相违背。这是公司合法性的实质要件。如果公司设立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规避法律义务、合同义务或欺诈债权人的,甚至进行违法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就应否认其公司的主体资格,直接追究公司背后操纵者的刑事责任。
2.公司成立后,以违法、犯罪为主要经营活动的情形
公司只有运用于合法目的,才能被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如将之滥用于不当用途或非法目的,则是不允许的。对于公司成立以后,既进行合法经营也从事犯罪活动,难以判断公司是否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应从公司实施犯罪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判断。公司成立后一直进行合法经营,偶尔从事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公司犯罪;公司成立后进行过合法经营,但在一个相对确定的时期内停止了该种经营而主要从事犯罪活动,并且次数多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3.单位人格形骸化的场合
单位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意志与公司负责人的意志完全混同,公司成为公司负责人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的工具,以至于形成公司即负责人、负责人即公司的情况。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下,公司人格形骸化的情况较为严重。如明为有限公司实为一人公司,在此情况下,个人很可能利用该有限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的犯罪活动,如果对其公司犯罪的主体资格不予否认,显然有失法的公平正义;同样,在母子公司的情形之下,母公司控制子公司进行犯罪活动,如果追究子公司的刑事责任则有违公司犯罪的法理,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否认子公司的公司人格,直接追究犯罪的操纵者------公司的刑事责任。
4.公司缺乏刑罚适应能力的场合
由于刑法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刑罚适用,只有罚金一种刑罚,因而对单位刑罚适应能力的评估,主要在于单位是否具有以其财产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是依靠显示公司资本不足的事实,来证明公司独立存在的不公正性而应当揭开公司面纱。也就是说,对于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证明等骗取公司登记的,在查明公司的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资本金的,法院一般对其法人资格予以否认。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取决于股东的身份。若股东为自然人,应视为自然人犯罪,若股东为具有法人人格的单位,则成立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作为股东的单位。
5、盗用或借用公司名义的场合
由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处罚上的差异性,导致了公司成员往往盗用或借用公司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以期规避刑法对个人的制裁,或在同样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两害相较,取其轻。显然,这种情况下,对公司犯罪主体人格否认是没有异议的。
一、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什么?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揭开公司的面纱是什么意思?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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