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这标志着中国立法机关启动了对实施了10多年的国家赔偿法正式的修正程序。
根据宪法制定的于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和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较大。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中国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李适时坦言:这部法律涉及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机关行使职权,法律关系复杂。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公民自身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了一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案件,一批当事人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列举说,赔偿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对赔偿机关约束不够,有的机关对应予赔偿的案件拖延不予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赔偿经费保障不到位,赔偿金支付机制不尽合理;赔偿项目的规定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此外,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实施中存在分歧。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和14件建议。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这次修正国家赔偿法将本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注意从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要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在修改思路上,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对赔偿范围等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根据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作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从赔偿程序到赔偿实体内容都有很大突破:
——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有了突破性进展,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草案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增加规定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和有关财政部门的支付责任。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草案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程序性规定,并对协商程序作出规定。
——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分别增加了规定,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义务。
——畅通赔偿请求渠道。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国家赔偿法修改案终获通过
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相关修改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细读修改案全稿,尽管还有很多遗憾,但是相对于曾被国人讥笑为国家不赔法的原法案,实在可以说一次艰难的进步。
1、超期错拘可获国家赔偿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依照法定程序拘捕的人,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修改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新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点评:现实中存在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对公民造成损害而公民却得不到赔偿的现象。这次法律中删除了违法的表述,将有利于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可以说,这是此次法律修改最大的亮点。违法二字给国家赔偿设置了障碍,国家赔偿法是救济法而不是监督法,解决的是受害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并对拘留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综合各方意见后,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将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2009年底,蒙冤入狱13年后被释放的河南农民胥某祥,在经历4年多的漫长索赔之路后,终于获得国家赔偿。但赔偿委员会在赔偿决定书中表示,胥某祥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这项请求不予支持。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类似赔偿决定表述将成为历史。新的法律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点评:国家机关以公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时精神上的痛苦是很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体现了公民的尊严。
但是,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这可能是该条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必须尽快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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