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取证。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二、认定违法建筑。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四、下达执法文书。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五、强制拆除的审批。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六、制作拆除方案。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七、实施拆除。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所构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违规的建筑物都属于违法建筑。虽然是违法建筑,但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也不能随便拆除,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要遵循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来拆除。
当事人应拆除违法建筑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范某处罚如下:限定范某户在2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恢复后的土地继续作为农业用地使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地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对何某处罚如下:一、对何某私下出租集体土地给他人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二、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人民币。
2004年2月,旌德县蔡家桥永丰石材厂股东范某想挂靠该厂的名称,自立另办一个石材厂,选中了旌德县蔡家桥镇205国道边的水田。通过本厂职工程某和蔡家桥镇高溪村26号村民张某找到了该水田的承包户主何某,双方经过协商,何某同意范某租用蔡家桥镇205国道边的2.56亩(实测面积)水田建厂房,租用期限为5年,每年范某支付何某180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首次预付600元,在2004年2月23日双方私下签订了一份租田协议。之后,范某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便开始在水田内动工建设,并浇筑两根水泥立柱和一块水泥平板,面积共23.6m2,并且在田内铺设了2.5米宽的沙石路面,使该水田遭到了严重毁坏。认定违法事实:
2004年4月3日,旌德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对此事展开了立案调查。依法对买卖双方当事人范某和何某进行了处理。
处理结果:
2004年5月20日,范某已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了土地原状,恢复后的土地现已继续作为农业用地使用。何某违法所得600元人民币上交到县级金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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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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