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又称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非法侵犯人格权而遭受到的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和安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夫妻离婚,则不能主张分割这部分财产。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分割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
精神损失费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精神损失费一般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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