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2009-8-921:30:42
一男子凌晨驾车上路,撞上桥头水泥墩警示标志,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状告公路处索要近36万元赔偿。日前,经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死者为酒后驾车,被告设置警示标志合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驳回原告诉请。
2006年7月,男子赵强(化名)驾车沿九园公路
由东向西行驶至机场排河桥,越过桥头东侧的水泥墩后,撞在桥头西侧的水泥墩上。赵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警方调查发现,事故期间,当时搭乘该车的还有赵强的几个朋友,均表示事发前他们曾在一起喝酒。
赵强的家属认为,本起事故是由于违法构筑水泥墩所致,要求北辰公路处担责赔偿,并于2007年6月以邮寄方式发函索赔未果,故于去年底起诉至北辰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抢救费、死亡赔偿金、扶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近36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该起事故是死者酒后驾车撞在水泥墩警示标志所致,而该警示标志系经合法程序设置。同时,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2006年4月,公路处得知机场排河桥有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经交管部门同意,采取相应措施,并在媒体上公告,在桥两端设置两处警示水泥墩标志(红白相间图案),限制两吨以上车辆通行。期间相关部门对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进行审验,符合限行要求。
法院认为,原告始终处于主张权利状态,故被告关于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持。此起交通事故系单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侵权案件,依据侵权案件法律规定,就本案而言,被告所设置水泥墩警示标志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系本案焦点。经查证,死者属酒后驾车撞在水泥墩警示标志上,该警示标志系经有关部门批准及审验合法设置的,因此原告主张该水泥墩非法构筑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的说法理由不足,故被告对死者受伤后死亡不存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法定事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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