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10:53:49 274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4]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将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转发予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1994年8月26日厅函生[1994]124号)中国证监会:你会上市公司部来函询问职工股转让事宜,现答复如下:在《公司法》实施前,按我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有内部职工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仍应执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向内部职工配售股份的社会募集股份公司,其职工股的转让仍应执行《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体改生[1994]15号)。一、定向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的转让应执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即“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时,应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从配售之日起,满三年后才能上市转让。”二、社会募集公司向职工发行股份的转让应执行《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试点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即“向职工配售的股份,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即可上市转让。但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订有多于六个月期限协议的,可从其协议。”已上市的职工股与该公司其他上市股在送配股的转让方面不再区别对待,统一按公司送配股转让的办法办理。《公司法》生效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还不能发行内部职工股。如国家根据《公司法》颁布了内部职工持股的新规定,职工股的发行和转让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转发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新政侨会字[1993]008号

现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92)侨内会字第020号《关于归桥、侨眷离休、退体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三日

国务院侨办、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

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

(92)侨内会字第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人事厅(局)、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现对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有关待遇,作如下通知:

一、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

二、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

三、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如获得所在国(地区)准许定居的,其待遇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其国内原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规定在国内发给丧葬等费用,并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五、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续,可比照本通知办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实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中的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单位因执行[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对有关人员停发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的,在本人按通知规定出具生存证明后,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继续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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