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债务加入只是理论上提出的一个概念。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债务人在转让义务范围内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加入是指第三方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在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方取代。债务加入时,债务人的地位不变,仍需承担债务,但第三方加入合同义务主体,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最高院债务加入的认定
最高院债务加入的认定: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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