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产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06:12 313 人看过

虽然上述三个方面正在进行重要的工作,但人们普遍认为,这三个转变之间没有密切的关系。就目前和可预见的未来而言,很明显,向市场的转变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努力将首先摆在改革者的脑海中。民主化也在改革议程上,但通常排在第二位。与此同时,宪政改革运动几乎没有引起公众的关注,也被其他问题所掩盖。在许多领域,宪法的起草被认为只涉及象征性的甚至无关紧要的事情,与艰巨的经济和政治改革的实际工作没有实际联系。在我看来,把这三个转变分开,轻视制宪的价值,是不幸的,也是潜在的危险。事实上,这三个转变是密切相关的。一部好的宪法,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民主改革将起到重要作用。在当前形势下,经济发展和民主改革是绝对必要的。一部错误的宪法或根本没有宪法,对这两个领域的进展都是灾难性的。这只是一个例子:强有力的财产权宪法保护和独立的司法制度是吸引国际投资的有效途径。这些制度设计还可以刺激国内投资和创业。相反,如果没有宪法保护,国际和国内企业在从事必要的经济活动时将面临严重障碍。任何在这些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会认为国家可以扣押他们的财产或废除他们的合同。至少,它会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

与美国和西欧相比,东欧经济和民主权利的宪法保护更为迫切。例如,在美国,宪法程序已经大大简化,因为在宪法程序开始之前,私有财产权已经确立,普通法和公民社会已经牢固确立。立宪派可以依靠现有的成就,努力保护这些成就。市场和民间社会组织——个人和国家之间的私人中介,包括宗教组织、慈善信托机构、地方社区和商业企业——早在宪法制定之前

制定宪法的任务在东欧更为重要和困难,主要是由于缺乏一个完整的机制来保护市场秩序和公民社会。即将出台的宪法不仅要建立一个基本的政府结构来保护传统的自由权利,还要制定一些保障条款来促进向市场秩序的过渡(一种特殊形式)。如果立宪派不能做到这一点,立法机关将做许多重要的工作。在立法领域,成功有特殊的障碍。一个独特的问题是,民主可能会使创造真正的市场变得困难。它将带来通货膨胀、失业等一系列转型问题。更为根本的是,对于目前困扰东欧的许多根本问题来说,宪政进程可能变得毫无意义。目前,存在着一种严重的危险,即宪法机会的时刻可能永远不会回来;如果是这样,繁荣和民主将岌岌可危。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产权、民主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我的主要目标是明确指出,财产权应被视为一种政治权利,可以减少个人对国家的依赖,并创造一种安全感,这对于民主社会中的纯粹公民身份至关重要。产权与民主不冲突;在许多方面,它们为自治提供了先决条件。对于经济发展,私有产权的创造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二部分是思考一部宪法(与西方宪法不完全相同)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内容,即自觉设计、创造市场经济、培育公民社会组织。在这一部分,我想说明的是,宪政在保护经济发展和民主自治方面可以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一部好的宪法可以避免所有权常常屈从于政治变革的制度。这种制度会导致财产共有制所带来的各种(原本)经济和民主问题。我讨论了通过列出一些可能的条款(专门为东欧宪法设计)来促进一系列经济自由的可能性。最后,它可以看作是近代宪法对宪政理论与实践、经济与宪政结合的贡献之一。第三部分论述了宪法不能解决的两个问题。首先是解释问题。任何文本的意义都是解释原则的运作,这在文本中是找不到的。第二个问题是权利的初始分配,这必须通过普通立法来完成,这将产生令人惊讶的后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1: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宪法制定相关文章
  • 立法权与制宪权
    法律综合知识
    对于要更好的理解制宪权的概念来说,明确制宪权、立法权与修宪权的关系也是非常必要的。1.立法权与制宪权立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立法权是指制定宪法及其他法律规范的权力。广义的立法权中包含了制宪权。狭义的立法权是指宪法确认的制定部门法的权力。此时的立法权是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的。因而制宪权成功行使即制定出被公认的宪法是狭义立法权存在的前提。2.修宪权与制宪权修宪权是指对宪法进行变更、添删的权力。修宪权的存在也同样要以制宪权的成功行使为前提条件,且制宪权是修宪权的原始权力形式。修宪权是制宪权的一种继承和延续。制宪权行使成功就有了一部宪法的产生。一国不可能有多部宪法,故此时制宪权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却成为静态的权力即此时不直接被行使。制宪权开始通过转化成修宪权来被行使。修宪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是说修宪权行使时的指导原则可能和制宪权的行使指导原则有差异。毕竟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发展,原来制宪权行使
    2023-04-24
    383人看过
  • 从宪法到宪政
    法律综合知识
    所谓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当今绝大多数现代国家都有一部被称为宪法的文件,但到目前真正实行宪政的国家为数很少,而其中又有少数宪政国家(如英国)并没有成文宪法。这表明成文宪法只是一个国家宪政历程的起点,而远不是终点。它并不是宪政的充分条件,有时甚至不是必要条件。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和法治一样,宪政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或更广泛地说,司法性质的国家机构。正因如此,司法机构对于国家宪政的实现责无旁贷。这个道理是如此简单,以至其论证不需要任何高深的理论。设想在普通的法律领域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规定了民法,而
    2023-04-24
    458人看过
  • 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宪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组织制度,指明了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成为行政权运行的指导原则,诸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等。宪法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防范公民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宪法的两个基本功能。从防范公民权力而言,对行政权的控制无疑成为重中之重,因为在当代,行政权最为强大,也最易侵犯公民权益,所以,各国宪法中均以规定政府基本运行规则为己任,授予行政职能范围的同时,也是对行政权限的限制,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今日的社会,人民不再依赖传统的基本人权,而是依赖分享权。这个新兴的分享权唯有依赖公民权力的介入,方可实现其功能。新式的服务行政与传统的干涉行政并存的行政法结构的改变,符合社会法治国家的宪法理念,随之导致人民法律感情的转变。以法律形式来解决的个人问题,变
    2023-04-24
    240人看过
  • 基本权利的保障:从宪法到宪政
    宪法作为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分工与监督制约机制的根本法,在公民基本权利遭受其他任何个人、组织不法侵害之时,法院应以不违宪的具体法律进行裁判;当无此具体法律时,法院以宪法作为直接依据进行裁判,这是理之自然。基本权利的保障:从宪法到宪政姜明安什么是宪政?是不是有了宪法,有了一部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宪法就有了宪政?恐怕并非如此。宪政自然是和宪法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宪法,没有确立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国家权力分工与监督制约机制的宪法,自然谈不上宪政。但是有了宪法不一定就有了宪政。宪法只有得到有效实施,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有得到有效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分工与监督制约机制只有真正有效运作,才能算真正有了宪政。那么,宪法怎么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怎么才能得到有效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分工与监督制约机制怎么才能真正有效运作呢?这自然需要很多条件,其中一个很重要的
    2023-04-24
    166人看过
  • 财产权的入宪路径与民主检验
    在日本,法院将政府限制财产权的立法措施分为消极目的措施与积极目的措施。所谓消极目的措施是指为了维护公民健康、安全秩序而对财产权所进行的限制。例如,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而制定的最高工时法;所谓积极目的规制是指为了确保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别是保护社会上、经济上的弱者而对公民财产权所采取的措施。例如,为了防止商家之间的过度竞争而制定的大型超市距离限制法案{11}.日本法院虽然在财产权的限制案件中采取的也是合理审查标准,但是与美国不同的是,其还将合理审查标准再细分为严格合理审查标准与纯正合理审查标准。因为消极目的规制措施是政府基于传统的“警察权力”而采取的措施,其必须遵循行政法上所说的“警察比例原则”,因此,日本法院对消极目的措施适用的是严格合理性审查标准。该审查标准的要点为:一是审查该规制措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二是审查是否还存在“同样能达到目的、更为宽松的规制手段”。而在积极目的措施之案件中,法院所
    2023-06-13
    230人看过
  • 宪法的制定权与宪法制定活动相关
    宪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与宪法制定活动密切相关。它不仅关系到宪法制定的正当性而且也关系到宪法功能的合理性。学术界对此虽有研究,但很不深入;实践中绝大多数人对此缺乏应有的认识,其巨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被忽视。一、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宪法的制定权只能属于人民,而不能属于别的任何机关或个人,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宪法一词含义的侧重点不在于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是否居于核心的位置,而是强调宪法制定的正当性和宪法功能的合理性。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具有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的双重功能,既是人民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又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和幸福的总契约。人民通过宪法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并要求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
    2023-04-24
    436人看过
  • 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1、成文的宪法典。宪法文件不同于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因为没有宪法典。在我国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既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3.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际机关、党政及公众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开会的时候,政协就同时开会,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任何法律法规均未作此规定,这种事实上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4.
    2023-04-24
    476人看过
  • 违宪审查与宪法观念
    依法治国说到底是依宪(法)治国,而依宪治国说到底就是一切违宪行为都要受到追究,确保良好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秩序为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的底线。因此,违宪审查制在当代各国虽然内容不尽相同,但确定相应的审查机关则被各国普遍认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行使违宪审查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但从现行宪法十几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年中仅有极为短暂的开会时间,其工作内容的繁多使其无暇顾及监督宪法的实施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亦由于将大部分工作精力放在制定法律、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和进行人事任免,以及决定一些重大问题等方面,而难以落实违宪审查权。十年“文革”动乱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来保障基本的宪政秩序,将会给整个民族带来巨大的灾难。现行宪法实施十几年来的实践还告诉我们,由于没有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得不到有效纠正。此种
    2023-06-06
    372人看过
  • 宪政评论:平等及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们探讨平等的宪法依据。平等是作为人所应当拥有的一种资格,而平等权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依法所应当享有的一种原始权利。平等不仅体现着人与人之间在这个社会上的人格尊严,更重要的是它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不被排挤和歧视。而平等权作为一种原始权利,基于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尊严和地位更是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因为只有通过平等权的实现才能保障平等的客观存在,平等权也是公民实然存在于这个世界的一种法律例证,因为这种例证它证明的不仅是公民的生存状况,更有效的证明应当是公民基于生命的最初意愿-----平等而且享有尊严和保障地位的存在着。这种理解,更加有助于我们廊清迷雾,准确把握平等及平等权的内在意义和原始意义。平等必须通过平等权的实施来实现,而这种实现的途径不能仅限于宪法的文字规范,当然,文字规范是得以实践的唯一合法根据,我们的平等需要宪法规范性文件加以载明并宣
    2023-06-06
    196人看过
  • 财产权入宪的意义
    2004年财产权条款、人权条款载入我国宪法使宪法的规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它明确了人权作为宪法原则的地位,从而使我国宪法构成了由财产权原则、人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组成的宪法原则体系,由此使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更趋合理与明晰。一般而言,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体系包括三重结构,即保障条款、制约条款和损失补偿条款。其中保障条款确定了现代财产权保障制度的一般前提,制约条款则旨在对财产权的保障加诸一种适当的限定,而补偿条款进而对财产权的制约进行制约,从而既维护了不可侵犯条款所确立的前提规范,又为制约条款在整个规范内部提供了恰到好处的缓冲机制。这三层结构逐层展开、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具有内在的正反合逻辑的复合结构。[1]林来梵先生提出,中国宪法原有的财产权保障条款存在一些缺陷,如保障对象的限定性、规范体系的不完整性、规范涵义的不确定性、保障制度的倾斜性等。[2]这几点不足,通过2
    2023-06-08
    133人看过
  • 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的关系与差异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部分,它是指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保障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宪法监督的主要活动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有权机关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审查,以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依照宪法趋旨解释宪法条文的必要性宪法无明文规定时为实现宪法制度的趋旨有必要采用某一种方法,有时因未采用这一方法会出现违宪的情况。例如,国选(国会议员、国家总理的选举)辩护权的保障中有要求法理(被告人要求以积极的方式保障其应有的权利的场合如果没有积极去保障该权利则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害;相反并不要求保障权利的场合不予保障权利则不发生权利侵害问题)和有效放弃法理(被告人并非有
    2023-08-05
    400人看过
  • 宪法与保障如何影响人权?
    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性倾向、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权包括生命和自由的权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获得工作和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更多权利。人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受这些权利。如何保障被害人权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试点方案强调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
    2023-07-07
    105人看过
  • 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的比较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很多人把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混为一谈。其实,二者并不是同一概念,在我国逐步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的今天,有必要对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有的国家宪法规定了完备的宪法监督实施制度,但违宪审查制度并不完善;有的国家宪法并没有规定宪法监督制度,但却有着完备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监督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它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是指为使宪法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违宪审查,也包括对宪法实施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规范性文件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纠正和制裁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主体不同违宪
    2023-04-24
    160人看过
  • 宪法渊源与成文宪法的关系
    宪法关系是指宪法中规定国家机构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权力关系和权利关系。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而不成文宪法则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和判例中,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宪法关系是指宪法中规定国家机构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包括宪法权力关系和宪法权利关系。宪法权力关系主要是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宪法权利关系主要是公民之间应享有的权利关系。宪法权力和权利关系讨论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本和源关系。 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所指向的对象,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得以实现的媒介。从宪法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形式出发,结合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关理论,可以发现,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
    2024-01-05
    365人看过
换一批
#宪法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宪法制定应该是以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制定一系列将有可能被赋予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文规则的权力。当制定出的条文规则被公众认可即被赋予了最高法律效力,则成为宪法规范。反之,若未被公众认可,那些制定出的条文规则就不能被称为宪法规范,此时... 更多>

    #宪法制定
    相关咨询
    • 制宪权与制宪主体的区别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1-09-07
      制宪权,即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由于制宪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近代以来的宪法历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
    • 宪法规范与宪法规则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6
      原则适用的范围较广,内容是笼统的,可以适用于某一个领域,如民法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则是具体明确的,如定金罚则就是一个具体的制度,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适用。 当规则和原则出现冲突的时候,规则优先。 原则不能随意适用,只有在穷尽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不知道我的回答您是否满意。
    • 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是怎样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8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公民把自己的私权利让度出来, 通过宪法的确立, 形成了公权力, 并且宪法在私权利和公权力之间做出了一定的配置。 总的来说限制公权力, 最大保障私权利的行使自由
    • 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2-24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部分,它是指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保障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宪法监督的主要活动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有权机关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审查,
    • 现行宪法与社会保障权的规定现行宪法与社会保障权相关的条文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4
      现行宪法关于社会保障权的规定现行《宪法》与社会保障权相关的条文包括第14条、第21条、第42条、第44条、第45条及第49条。内容包括:第一,对人民生活的改善。《宪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这一规定将为国家适时提高人民福利、使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宪法基础。第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