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什么
法律规定,普通共同诉讼人必须是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首先,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实质上这是几个案件而非一个案件。其次,共同诉讼人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仅仅因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相同、相类似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被统一起来。这种行政行为的同种类主要有: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同类,如均因偷税案件被处罚;或者是处理的法律依据同类,如因在一条拆迁道路上拒不搬迁或违章建筑,均根据同样的拆迁条例而被处罚或强制;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处理手段同类,如均被吊销执照;等等。最后,法院认为宜于合并审理并实行合并审理。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一)挂靠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问题: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三)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四)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五)借用问题: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六)担保问题: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七)继承问题: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八)代理问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九)公有财产问题: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也同意共同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三、共同诉讼的分类有哪些
(一)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比较
1.必要共同诉讼
首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并且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对必要共同原告的规定有: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2.普通共同诉讼
首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即诉讼标的为2个以上或者2个以上诉讼标的同类。须是同一法院管辖,并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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