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讯: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文,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伤残津贴调整对象:现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
调整标准: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21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对象:从2022年1月1日起,对2021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标准: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天津市:2010年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404元的调整到1404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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