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孕妇受到惊吓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是不可以要求赔偿的,除非孕妇能够提供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比如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如果仅仅是精神上受到了惊吓,对孕妇本人及胎儿没造成任何影响的,索赔诉求法院也不会支持。
一、胎儿亲子鉴定多久可以出结果
怀孕8-13周时(实际孕周计算,月经规则以末次月经计算,月经不规则,由B超确定孕龄),可以进行绒毛穿刺检查,提取出少许绒毛组织以进行DNA物质的提取检测。7个工作日出胎儿亲子鉴定结果。
孕妇11周至宝宝诞生前均可检测,无创取样,只需要孕妇外周血,无痛苦,无精神压力,准确性高,无需侵入性取样,避免胎儿宫内感染及流产,更安全,15个工作日出亲子鉴定结果。
怀孕16-24周时做胎儿亲子鉴定,专业人员陪同至正规三甲医院采样,在B超辅助引导下抽取羊水。该孕期胎儿发育已经平稳,羊水相对丰富,提取少量羊水(2-4ml左右)对胎儿及产妇影响较小,相对安全可靠。7个工作日出结果。
二、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获得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一)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
2、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3、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的确定标准有哪些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考虑以下参照标准: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3、最高赔偿限额因素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4、双方责任因素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三、孕妇刑事犯罪怎么处理
不能拘留、扣押孕妇。对于孕妇犯罪情节很轻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也不会给予拘留,这是法律对孕妇的一种保护。如果犯罪的孕妇不能提供保证,可以对孕妇居住的场所进行监视,并要求孕妇不能离开居住的场所,相当于软禁。延期刑罚。也就是所谓缓刑,对于犯罪的孕妇,如果犯罪的情节较轻,考虑到其自身的生理情况,一般可以等待孕妇生产后一段时间再执行处罚,这也是为胎儿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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