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工伤后仲裁时效从什么时候计算
在完成工伤认证程序之后,倘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伤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并形成争议,那么在申请仲裁时应注意仲裁时效仅为一年,自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时起算。
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法定合理缘由致使仲裁时效暂时中止的情况下,仲裁时效将从事态得以控制、问题得以解决之日起恢复正常并延续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能认定工伤吗
若伤员被证实已超过48小时逝世,通常情况下便无法界定其为工伤事故。
根据详尽的法律条款,员工如果在职业活动或者在所在岗位,受到突如其来的疾病袭击从而导致不幸离世,或者经过48小时以内的紧张抢救仍未能挽回生命,那么,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应将此视为工伤行为。
首先,可以明确指出的是,48小时的弹性视同工伤规定,主要是针对在作业期间或者岗位上突发疾病所做出的规范限制,并非详细规定了所有的工伤类型。
对比之下,真正的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性质是截然不同并存在明显区别的。
工伤的基本特性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职业活动时间、工作场所以及由于工作本身产生的伤害;其关键要点在于导致伤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源自于工作本身。
视同工伤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
由此可见,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人群将48小时视同工伤的规定与全面的工伤概念等量齐观,不恰当地将抢救超过48小时的情况排除在工伤范畴之外,提出质疑“工伤48小时限制”,这种理解显然不够精确缜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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