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情况,可以立即向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刑警队报告失踪人员或者向失踪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侦察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失踪人员的报案通常是24小时作为时间限制,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有人身安全危险,或者对方可能受到侵害。那么你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刑事案件,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和举报;(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14岁以下妇女失踪的报案;(3)接到18岁以上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被拐卖;(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表明可能发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的其他情形。从上述可以看出,符合上述情况的人口失踪的,可以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侦查。
贾铁军拐卖妇女案
「案情」
被告人:贾某某,男,23岁,河北省新乐市赤支乡良庄村农民,1992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自1987年6月至1992年3月,单独或结伙在石家庄、保定、邢台、北京等地,以欺骗、暴力劫持等手段,拐卖已婚、未婚和痴呆妇女共20人。其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决定》)施行之前拐卖妇女5人,在《决定》施行之后拐卖妇女15人,对被拐卖的妇女5人多次进行奸淫(均系《决定》施行之后所为),并殴打、凌辱被拐卖的妇女,非法营利达2.8万余元,得赃款5600元。
「审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不择手段地拐卖妇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施行后,仍继续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贾某某拐卖妇女人数多,还拐卖痴呆妇女,并且奸淫被拐卖妇女多次多人,殴打、凌辱被拐卖妇女,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贾某某不服,以归案后能够揭发他人犯罪为理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判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贾某某单独或结伙拐卖妇女20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上诉人诉称在归案后能揭发他人犯罪,要求从轻处罚,经查其所揭发的问题,公安机关早已掌握,有些已作另案处理,不构成立功。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刑适当,应予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4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拐卖妇女犯贾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贾某某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贾某某拐卖妇女的行为应按其作案时间认定两个罪,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前的行为定拐卖人口罪,在《决定》公布施行后的行为定拐卖妇女罪。因为《决定》是1991年9月4日公布施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在《决定》施行前,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决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决定》。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在《决定》施行前拐卖妇女的行为,无论按当时的法律还是按《决定》,都认为是犯罪,而且《决定》规定的刑罚比犯罪当时的法律(即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的刑罚要重。因此,对贾某某在《决定》施行前拐卖妇女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以拐卖人口罪定罪处罚;对其在《决定》施行后拐卖妇女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贾某某拐卖妇女的行为,无论是在《决定》施行以前实施的,还是《决定》施行以后实施的,均应适用《决定》,按拐卖妇女一个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被告人贾某某出于拐卖妇女的同一故意,连续实施多个独立成罪的拐卖妇女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这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连续犯。连续犯实施的虽然是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时间有先有后,但由于这些行为是在同一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呈连续状态,并且触犯的是同一罪名,故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只按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在法律适用上,其一部分行为发生在新法公布施行前,另一部分行为发生在新法公布施行后,都应当适用新法。如果将一部分行为适用旧法,同时又将另一部分行为适用新法,分别定罪判刑,实行并罚,则不符合对连续犯按一罪处罚的刑法原理,因而是不适当的。
一、二审法院对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在《决定》施行前和施行后连续实施的拐卖妇女的行为,一律适用《决定》的有关规定,按拐卖妇女一罪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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