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成立16年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市场违规违法之普遍、案件数量之多、影响之严重,也暴露出监管及风险控制的缺陷,监管力量的相对薄弱及监管效率的低下。因此,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据此改进和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与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证券市场行政化监督导致市场行为扭曲。由于证券市场监管是在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因此,其监管手段不可避免地倾向于行政手段和计划管理,通过发布指令计划、通知、规定以及方针政策的形式来监管。在行政管制性市场中,政府监管部门与市场参与主体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行政管制并不能按照市场内在规律进行规制市场。如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条件是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达到10%,这实际隐含着监督部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契约。在这一契约中,上市公司经理是代理人,掌握着公司的真实会计信息。为了获取再融资资格(配股、增发或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具有强烈的动机利用现有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即仅以净资产收益率等少数指标决定再融资资格)对利润进行操纵,从而达到再融资的目的。
2.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立法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系统考虑。虽然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了中国证券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是,许多现行的法规和条例互相矛盾。例如《证券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不能炒作上市公司股票,但证监会在其后又规定三类企业可以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股票。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的区分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信贷资金不能流入股市的规定很难实施。同时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又出现了许多现行法规和条例无法解决的新问题。如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有关企业收购和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等,现有法规均未给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缺乏与《证券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法》等,《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符合;此外,在诸如国际化、同股同权、信用期货、期权期指交易、场外市场地位等问题上仍是一片空白。而证券法规体系不完整不可避免地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在法律手段运用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券法规体系,影响了这一重要手段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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