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9:10:49 310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计划编制出版教科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进行,中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但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证、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证、广播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p>法定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使用目的必须是编写出版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国家计划的教科书,不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高等学校的教科书,不受法定许可;其次,内容的使用只能限于出版作品或短文作品、音乐作品或单项艺术作品、摄影作品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p>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转载、摘编的作品是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其次,转载、摘编的主体也是报刊。使用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不受法定许可证的约束。值得注意的是,发表禁止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发表作品的报纸。实践中,许多报刊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摘抄本刊发表的作品。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

(3)《录音法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录音的,不需要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p>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使用的音乐作品是他人依法录音的音乐作品。如果以前的录音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录制为录音的,其音乐作品不能视为法律许可的对象。第二,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录音的音乐作品录音的,必须独立录音,不得复制他人以前录制的录音制品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已发表的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p>合法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广播电视台是广播电视的主体;第二,广播内容是已发表的录音制品和已发表的作品,但不包括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限制,适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电台和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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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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