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决作出前,或者在判决生效前,经原告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裁定,由被告预先给付部分金额或者财物,以解决原告生活上的急需,称为先行给付。
法院在判决作出前,或者在判决生效前,经原告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裁定,由被告预先给付部分金额或者财物,以解决原告生活上的急需,称为先行给付。先行给付实际上是使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前实现部分权利的一种规定。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把这种给付称为假执行。中华民国时期也有类似规定。假执行和先行给付不但性质不同,适用范围也有区别。假执行是在债权诉讼中由债权人请求法院宣告的,要有债权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才能准许债权人的请求,以判决宣告假执行。而先行给付则以裁定宣告,也不要求权利人提供担保,甚至无须权利人申请,而由法院依职权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只规定先行给付,对假执行未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②追索劳动报酬的;③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根据上述规定,采取先行给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①原告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性质的,即要求被告给付一定金钱或财物;②作为给付所根据的法律关系必须是与人身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扶养、赡养、抚育、抚恤、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义务人又拒绝履行义务;③如不采取先行给付措施,原告就无法或难以维持生活。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先行给付措施的案件,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金额或财物,应当计算在判决确定给付的数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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