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是可以撤销。
相关知识:民事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罗某,女,1963年6月11日,汉族,住xx市xx区xx大道中段XXX,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某某建筑公司,注册号:
4408001300607、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XX
申请执行依据:xx市xx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永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xxxx区人民法院(xx)南法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请求:
1、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的租金及利息53325.85元(租金41198.47元及利息12127.38元);
2、本金41198.47元的利息,从2010年9月16日起算至付清日为止,按xx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执行;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罗某诉xx市某某建筑公司**公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了(xx)永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xx市第建筑公司xx公司分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罗某租金41198.47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中以本金24198.47元,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2月15日止;以本金41198.47元,从2007年2月16日止起付清为止,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但申请人申请执行被告xx市某某建筑公司**公司分公司财产时,**公司分公司提出异议,证明自己已经无力偿还能力,
2010年6月29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了(xx)南法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xx市某某建筑公司**公司分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应执行总公司即xx市某某建筑公司财产。现依据2008年3月12日生效的xx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永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9日生效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2xx)南法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总公司湛江市某某建筑公司的财产。(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一分钱)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书的内容是什么?
313人看过
-
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可以再次起诉吗
500人看过
-
撤销申请执行和撤回申请执行的区别
329人看过
-
撤销执行申请书给哪里递交
483人看过
-
可以申请行政处罚撤销吗
75人看过
-
申请执行异议是否可以撤销合同
268人看过
执行申请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执行申请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更多>
-
想撤销申请,所以想知道谁可以撤销抚养费执行申请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6法院执行厅的做法明显不妥,如果当事双方没有和解,且申请人不同意的,法院无权要求其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撤销执行申请书给哪里递交安徽在线咨询 2023-05-26一、撤销执行申请书给哪里递交 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撤销执行申请书则一般是交给法院的执行立案窗口。 二、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一、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
-
申请人如何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21(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
什么方法可以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0主体不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决定适用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措施。法律效果不同:申请执行只是申请人向法院已提交的保护自身利益的申请。强制执行则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做出的有效方法来保证申请人的利益。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
-
可以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12对于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局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终止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劳动局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已经就工伤待遇事宜协商一致,可以向劳动局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